为加强对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规范,统一宠物诊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人员资质、活动范围,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图、李启成、涂雪珍、吴英、李建民、赵永邦。
II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诊疗机构基本条件、设施设备、环境要求、人员资质、认证、诊疗活动监控
等。
本标准适用于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的技术监控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63/559病害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DB63/560病害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控技术规范
《青海省个体动物诊疗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3术语与定义
3.1宠物
本标准所指宠物是与动物诊疗和动物防疫有关的观赏动物、伴侣动物。主要是哺乳类和禽类动物。
包括犬、猫、禽类等。
3.2生物制品
3.3血清
血浆除去纤维蛋白后的(胶体性)液体。本标准主指动物疫病诊断、治疗用血清。
3.4疫苗
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人
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3.5动物疫病
主要是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