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喜欢把狗狗当做宠物养在身边,但由此引发的一些安全事件却时有发生,而这些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源,很大程度上与狗主人遛狗时不牵绳,以及城市中大量的“流浪狗”有关。于是,不少市民纷纷呼吁,严格治理流浪犬。
拟定新规:超14天无人领养流浪犬可实行安乐死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该市城管局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其中第十条指出,对下列犬只可实施无痛安乐死: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反对者:善后不应只是执行安乐死
昨天上午,三秦都市报记者就此在西安街头采访了多位市民。家住纺织城的徐女士说:“我不养狗,但用14天来确定这个狗狗是不是能活,真的太不可思议了。”她说,这14天的依据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不是15天或20天?能不能把这些无人认领的流浪犬集中在一个地方,先寄养着,然后通过一个什么平台,让更多的喜欢养犬的人来认领它们。毕竟流浪狗也是一条生命,无人认领14天后即“无痛安乐死”,应慎重考虑。
徐女士认为,如果能确定这只流浪狗以前是有主人的,犬只是走失或者是被遗弃,那么应该通过加大对丢弃犬只的主人的处罚力度,来控制可能增加的流浪狗数量。
在西郊一家国企从事管理工作的张女士表示,无人认领的流浪犬,一方面会造成社会危害,传播疾病,影响市民安全;另一方面,如果由政府豢养,无疑会增加社会成本。不能让一些人的弃养行为,由社会买单。
经营一家宠物医院的刘先生称,虽然对流浪狗实施安乐死有些残忍,但也有助于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杜绝流浪狗伤人,从根本上应该还是要减少流浪狗的存在。他希望广大市民能积极收养没有伤病的健康狗狗,出现疾病及时救治,不要轻易丢弃,给它们一个安稳的家。
律师说法:深圳做法值得肯定与推崇
针对这一话题,昨天记者联系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他认为,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14天的认领宽限期未认领的,可安乐死,那么家犬走丢后,被安乐死的,属于家犬的主人对其财产权的放弃,不予赔偿。
如果家犬的主人按正常程序申报“丢失”后,因政府收容部门的原因致家犬被安乐死的,政府应予赔偿。如今家犬被他人打死或撞死的案例为数不少,因家犬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法院一般判决赔偿家犬的主人一定的财产损失,这项损失根据对家犬市场评估价来定。
既然家犬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如家犬被他人打死或撞死,就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打死或撞死家犬的加害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养犬办系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所产生的费用列入政府财政支出,如14天内家犬的主人认领,则不需支付保管费。但是,如收养家犬的部门系自发的民间组织,那么该组织可参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无因管理制度,收取一定的保管费(或称管理费)。
赵良善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流浪狗处置的规定,只是地方上陆续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这次深圳为切实解决养犬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索创新城市养犬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径,出台“征求意见稿”,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与推崇的,对其他城市立新规,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