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外出旅游,在北京的小李上网寻找了一家宠物托管店,将自己朝夕相处了4年的宠物泰迪狗“球球”托付给王老板照料,并签订了寄养协议。双方约定寄养期间为2014年5月7日至14日,寄养费用每日25元,共200元。在寄养期间,若小狗由于收养人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及解决费用由收养人承担。
等小李旅游归来,却惊讶地得知:球球已于5月12日走丢了!双方协商未果,小李一怒之下,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泰迪狗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损失1500元。但庭审过程中,宠物店王老板不同意赔偿,认为小李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都缺乏依据。
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诉讼风险,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老板向小李赔偿损失3000元。
争议焦点
丢失宠物本身价值如何确定?
海淀法院邹玉玲法官认为,小李与王老板签订了寄养协议,并将宠物实际交付王老板,二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王老板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导致球球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李要求赔偿球球丢失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可以的,问题在于“如何量化小李的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支持?
此案中,小李饲养球球已有4年,对球球有着较深的感情,球球的丢失必然给小李带来精神痛苦。不过,小李起诉的案由是保管合同纠纷,王老板应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邹玉玲法官称,我国合同法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承担范围之内,该种理解虽然存在争议,但根据目前主流的裁判规则,合同之诉中往往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宠物主误工损失能不能获赔?
王老板认为小李主张误工损失缺乏依据。对此邹玉玲法官认为,如果小李能够证明其确因宠物丢失导致合理的误工损失,比如因寻找宠物、与寄养店老板协商解决方案等,导致误工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则可以适当予以赔偿,但赔偿的范围应受合同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醒
有严重精神损害
可提起侵权之诉
在此,邹玉玲法官提醒广大宠物主,如果确实有严重精神损害,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邹玉玲法官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宠物对主人来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比如,夫妻二人共同饲养多年的宠物,夫妻一方死亡后,该宠物对另一方而言可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解释可以作为宠物寄养丢失后,失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事先约定违约金
但数额不宜过高
那么,如何防范风险?邹玉玲法官建议:可在宠物寄养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这样,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宠物失主无须再就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否则,违约方可以违约金畸高为由要求法院予以调低,而调整的标准就是实际损失。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