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核查涉旅案件线索128件,责令整改27件,依法作出处罚案件24件,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有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效应,现选取10件涉旅游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1.入住小区日租房,须遵守居规民约
案例2.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市东港区某禾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4年5月3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游客投诉线索对日照市东港区某禾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3日,对当事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确保上网信息真实,遇有纠纷实事求是协商
本投诉中,消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间展示图片是否需要与房间设置完全一致。由于现行法律及行业规范中并未明文要求经营者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必须一房一图,且消费者提出的房间与宣传不符的具体内容,未影响酒店房间的实际使用功能,即不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不能认定酒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案例4.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高新区分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携带宠物住宿限制多,充分告知有约从约少纠纷
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酒店并未将房间租给他人,只是因投诉人当日携带两只犬类宠物要求入住,商家拒绝让其入住。经调查,商家店内张贴有禁止携带宠物入住提示,并提供了投诉人房间预订成功后,系统推送给投诉人不能带宠物入住的信息截屏,以及投诉人宠物犬吠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监控视频。同时,参照《常见涉旅游领域执法操作指引》,未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事后商家与投诉人协商解决了退费问题。
案例6.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焕海鲜烧烤餐厅未明码标价、后厨卫生脏乱差案
2024年5月3日,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游客投诉线索,依法对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焕海鲜烧烤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该店菜单显示,肉丝炒饭22元/份,无文字图片进行说明,未进行菜品量化,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解,且检查该店发现,存在后厨卫生脏乱差,食品生熟混放,一次性餐具及矿泉水未离地离墙存放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3日,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公寓式酒店停车服务信息要详细,规范说明少纠纷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情况对该公寓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公寓位于日照某商场A栋,无自有专属配套停车场,游客入住该公寓可将车辆停至商场地下公共收费停车场,计时收费,如需免费停车,也可就近选择路边划定的免费停车位。该店在线上平台标注了“有收费停车场”,但未就停车场位置布局、产权归属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详述。综上,参照《常见涉旅游领域执法操作指引》,商家对停车服务信息存在表述不详细的情况,但不能认定商家没有停车场,其行为尚不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本投诉中,消费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卖双方对“有停车场”的理解偏差。游客认为有停车场应当为公寓自有配套停车场所,并可能对是否收费存在争议,商家认为有停车场只是广义的有可供停车的场所,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误解。执法人员就退费问题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扣除部分费用后为游客办理退费,另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服务态度的问题,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商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案例8.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4年5月2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游客投诉线索对日照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不整洁、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未配有盖子、食品加工人员未佩戴口罩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5月2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9.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餐饮店后厨卫生脏乱差、无三防措施、餐具清洗不达标、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4年5月5日,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游客投诉线索,依法对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该店菜单,显示龙虾88元/份,未进行菜品量化,消费者易产生误解,且检查该店存在后厨卫生脏乱差、无三防措施、餐具清洗不达标、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5月5日,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游客违约未入住,商家依法退还合理费用
本投诉中,消费争议的焦点在于短期内取消订房,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和执行方面的问题。因平台预订须知已明示了详细的退房规则,经营者已按照约定条款退费,不能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