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二至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二至七编的规定;二至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编总则编的规定(但书条款: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2)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规定比民法典更加细化的,优先适用该民事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
(3)民法典、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基本原则的规定。
02“习惯”的适用规定
(1)对民法典第十条中“习惯”的定义进行界定,应具有范围特定性、长期性、普遍遵守性的特点;
(2)明确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举证,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查明;
(3)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3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2)滥用权利具有违法性,主要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权利滥用的后果是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01胎儿权利的主张
0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行为的认定因素
01细化了自然人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
02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确定
03协议确定监护人
04指定监护人的原则
05对指定监护争议的处理
(1)对居委、村委会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指定有30天的申请期限;
(2)法官审查依据为民法典第31条第二款以及本解释第9条;
(3)申请变更指定的,审查依据为民法典第36条。
06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
07监护终止与变更
08委托监护并非监护职责移转
0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0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03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0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日
01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认定
司法解释第18条对民法典第135条没有明确列举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进行了细化规定,将以实际行为作出意思表示规定为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02重大误解的认定因素
03对欺诈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21条对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进行了细化,与原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基本一致。对欺诈行为的认定要求一方有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并且欺诈行为与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04胁迫的认定情形
05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06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01共同代理规则
02复代理下紧急情况的认定情形
03无权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司法解释第27条将民法典第171条第四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行为人。
04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01正当防卫的定义
司法解释第30条是对民法典第181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概念解释,表述参照了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
02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
司法解释第31条对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规定了综合考虑因素。第三款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规定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03紧急避险的定义
司法解释第32条关于紧急避险概念的表述参照了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进行概念解释。
04避险不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综合考量危险性质、急迫程度、所保护的权益、损害后果等多个因素后进行判断,是对和民法典第182条第三款规定的细化。紧急避险人如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再行确定责任比例。
05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办法
司法解释第34条明确了民法典第183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主要有受害人所受损失、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四个因素。
0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了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但不得延长;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是对民法典第188条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