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户籍管理规定,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资料分类

第四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⒈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①施工单位上报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⒉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⒊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⒋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⒌技术类:

⑴桥梁类;

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⒍科研开发类。

⒎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管理方法

第五条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十条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互联网;C2B;大规模定制化;物流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internethasbecomealeadingforcetochangethetraditionalindustrialtransformation,toreshapetheindustrialstructure,tochangethemarketstructure,toadjusttheorganizationalstructureofenterprises,toenhancetheperformanceofindustrialmarketsandotheraspectshaveaprofoundimpact.Massproductionoftheindustrialage,morereflectsthe“economiesofscale”conceptineconomics――lessvariety,mass,andbasedonmasscustomizationmodeoftheInternet,morereflectsthenewformofmultivarieties,smallbatch,fastresponse.Massproductionandcustomizationofthesetwodifferentandevencontradictorymodeofproductionthroughtheoptimizationofthereorganization,soastoachievetheadvantagesofthetwomodesofproductioncomplementeachother.

Keywords:internet;C2B;masscustomization;logisticsmanagementmode

1大规模定制化物流管理模式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

大规模定制(MassCustomization,MC)是在系统工程理论下,利用整体优化的理论指导整合企业资源,在信息技术、标准技术、现代设计的支持下,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以大批量生产的低成本、高质量和效率提供个性化定制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方式。大规模定制化生产致力于低成本、高效率地提供定制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大规模柔性定制模式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经营理念,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基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以大数据为依托,以满足全球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为目标,进行个性化产品的工业化流水线生产,创新电子商务零售C2M(CustomertoManufacturer,消费者对工厂)+O2O(onlinetooffline,模式),建立起订单提交、设计打样、生产制造、物流交付一体化的互联网生态平台,有效实现了消费者与制造商的直接交互,消除了中间环节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和种种成本,彻底颠覆了现有的商业规则和生产模式,创造了全新的商业理念,实现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有机结合,初步探索出了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径。

2大规模定制化物流管理模式的优势和特点

大规模定制的核心在于通过产品结构、制造流程的重构,运用信息化手段、柔性制造技术把产品的定制生产全部或者部分转化为批量生产,以大规模生产的成本和速度,为单个客户或小批量多品种市场定制任意数量的产品,把大规模生产和定制这两种不同甚至矛盾的生产模式通过优化重组,从而达到两种生产模式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

其次,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以低成本的多样化产品,满足客户快速变化的需求,克服了传统生产模式中两种基本竞争优势的矛盾,实现了低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的结合。与传统制造对手相比,大规模定制化产品,能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最后,大规模定制还在高质量基础上追求产品的差异性。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最重要的差异是质量差异。大规模定制能够使产品小批量、多批次进行生产,为企业按客户订单生产提供了基础,而订单可以提供顾客个性化需要的真实信息,从而能够使客户体验得更高的差异性优势。

大规模定制化是一种优化生产能力和效率为前提,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的全新生产模式,大规模定制模式结合了定制生产和大规模生产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势,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保持了较低的生产成本和较短的交货期,大规模定制以其独特的竞争优势,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3大规模定制化物流管理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4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定制化物流模式的优化和对策

(1)以客户精确需求为供应链驱动前提。在传统的大规模生产方式中,先设计产品大规模的生产,再通过渠道销售,因此大规模生产是一种工厂和产品主导的推动型的生产模式,而在大规模定制化这种模式中,生产企业以终端客户的个性化精确需求为驱动而产生的一种拉动型的生产组织模式,因此,理解客户的精确需求是大规模定制化物流的前提要素和驱动要素。

(2)以现代网络技术与制造技术为主要支撑。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商务平台已经部分取代了分销商和零售商职能,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生产企业提出定制要求,生产企业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从中进行信息的采集和整理,然后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对客户的订单进行分解,分解后的订单信息成为企业进行采购的依据,而通过采购也使生产企业与其供应商联系在一起,从供应商管理、产品开发、物料采购一直到生产、销售乃至客户关系管理的全供应链管理过程,成为生产企业面向大规模定制化物流的支撑基础。大规模定制必须对客户的个性需求做出快速反应,这要求有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保障,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企业能够快速生产出高质量的定制化产品。

(3)以零部件模块化、标准化为生产基础。大规模定制充分利用了大批量生产方式带来的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通过模块化、零部件标准化批量生产各模块和零部件,减少定制产品中的定制部分,从而大大缩短产品的交货提前期和减少产品的定制成本。人们对产品功能的需求尽管有差别,但也有共性,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不同的产品,把产品的多变性和零部件的标准化有效地结合了起来,因此,实行大规模定制化的关键在于真正从本质上弄清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和共性需求,然后,把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和共性需求分别进行总体规划,按不同的供应链结构来设计、生产,以确保定制化产品的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和个性化。

(4)以敏捷供应链响应为重要方向。在传统的大批量生产中,生产企业与终端用户是一对多的关系,生产企业是供应链的核心,市场地位不对等,而在大规模定制化中,企业与消费者是对等的一对一关系,生产企业面临的是终端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大规模定制化必须变得敏捷起来,这种敏捷不仅体现在柔性的制造环节、复合型的技术人员,还表现为生产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供应链中各方获得信息的平等性,准确、及时地捕捉需求信息,以敏捷供应链为方向,建立销售预测模型、VMI+JIT供料、高级计划排程等体系,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使敏捷供应链管理成为差别化竞争优势的重要标志。

(6)以全程供应链协同统筹为统领。大规模定制化物流不仅仅是需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将消费者的需求作为最高要求,还需要逆向整合采购、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协调内外部的供应链管理,从而实现大规模个性化需求定制的全新产品生命周期,在产品研发方面,以面向客户需求的模块化设计为核心,构建“平台+模块”的产品结构,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定制需求。在产品制造方面,以智能制造为方向,通过柔性生产模式、智能生产装备等工具,以用户可接受的交货周期和成本,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以O2O、C2B等商业模式为方向,建立信息归集与精算中心,以一对一窗口服务为方向,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时进行信息推广,满足消费者全天候的用户体验。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减员分流的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必须首先清理本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所占岗位,凡本企业职工能顶岗的,要优先安排上岗。

二、有正常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配偶;

(6)残疾人、工伤5-10级、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归侨和侨眷;

(8)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9)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10)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按大政发〔1998〕33号文规定)。

今后,除企业破产、关闭外,原则上不再实行整体分流。确需整体分流的企业,需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三、列入计划的国企下岗职工,可选择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直接办理失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选择自谋职业的,按原规定执行;自找单位(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除外)的,发给个人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县市区自定);社会调剂的,对接收单位适当给以补贴。选择办理失业手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实行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制。对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保安管理等适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提供给下岗职工。对社会兴办的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规划、房地产开发部门和市再就业办参与,逐一查核,下达安排下岗职工摊位数量,落实减免摊位费政策,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市内四区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全部实行劳动就业IC卡管理。凡未按规定申报、办卡的,按《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六、建立健全以街道为主的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要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负责本辖区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劳务形式上岗就业。街道主办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享受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税费待遇。

七、接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以劳务形式上岗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对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

十、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时足额向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要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实施保障。

十一、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国企下岗职工,不列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十二、加大再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市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查办处,要定期督查,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实。

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

为广开再就业渠道,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人员,下同)积极从事社区服务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就业互助组织,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劳动就业组织。

二、从业范围

按国税发〔1999〕43号、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界定的就业范围执行(具体范围附后)。

三、认定条件

(一)下岗职工占该组织从业人数的60%以上;

(二)从业人员全部签订劳务协议;

(三)主办单位为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程序

拟成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街道,由其代表人填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申报表》(一式三份)。地处市内四区的,由所在区再就业办(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再就业办(劳动部门)批准并发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地处其他县(市)、区的,报所在地区再就业办(劳动部门)审批并发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有关许可的,还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五、享受的优惠政策

自2000年5月1日起,凡领取《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并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执行中发〔1998〕1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收和免征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对劳动互助组织的管理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工作,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发证和年度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进行检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从业范围

(一)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二)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具),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快餐、饮水服务,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烟机;

(三)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四)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小区内专项服务: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六)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传授音、体、舞、美;

(七)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八)避孕节育咨询;

优抚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发放和科学的人员管理,是地方政府和民政事务部门落实国家优抚政策的重要事项,因其服务群体和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广泛性,搞好地方优抚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地方优抚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应将优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为重点进行有效跟踪,以寻找问题,突出整改,促进规范为目的,有力的发挥审计职能,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笔者通过自己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薄见。

二是以人员发放为重点。确定优抚发放及享受对象的真实性是审计的重中之重,审计人员应该首先取得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数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多种原因,公安户籍注销数据在户籍管理中不一定代表当事人确切死亡,所以同时必须取得殡葬管理部门该地域一年度前的火化数据和台帐,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三个条件进行比对,如果死亡数据出现在本年度的发放数据中,那就意味着发放人员的不准确性,可能存在以死亡人员名义骗取优抚的可能,审计人员需要进延伸跟踪,到乡镇民政办、村、组进行入户调查,通过询问家属或者附近居民,确定其是否死亡的真实性,并检查优抚资金银行卡持有人的身份,确定资金去向,同时做好记录,取得确凿的证据。

三是以动态管理为重点。优抚人员的动态管理作为审计人员来说,对资金发放中享受对象的真实性尤为关键,审计人员首先要熟悉了解民政部门作为动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新增的申报、减员的销户、年度的检查等,这些都是动态监管的关键,也关系到人员发放数据的最终是否真实。按照优抚对象的年度审核检验制度,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是年检关键时期,享受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本人手执当期报纸、日历和身份证进行影像取证,这样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实存在。为此,审计人员要紧抓年检作为重点,必须提取当地民政年检部门包括乡镇民政办的年检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的年检制度,严防走过场、应形式等违规行为,从而导致不法人员有机可乘,乃至动态监测制度失真,造成国家资金遭冒领而流失。

1、投资商在镇工业集中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企业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50年),起挂价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

2、投资商在镇工业集中区新建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0.8,标准厂房建设经营者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起挂价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

3、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资源情况和投资规模,实行"一事一议"。

4、投资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等项目用地,按国家农业用地管理规定使用。

5、投资机械制造(汽配)生产、硅材料深加工、高新科技和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财政补贴方面

1、对新办生产性企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项目由受益财政提供技改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200万美元)的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补贴50%;标准厂房开发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30元。

2、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十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二免三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企业。

三、创业项目方面

投资项目不能进镇工业集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镇政府负责为企业免费办理营业执照;

3、镇政府优先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信誉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4、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

5、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除税收外其它所有管理性收费全免;

6、村里形成创业点的(5户以上联片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每户奖励2万元(机械制造性质创业点,每户奖励5万元);

四、其他方面

符合本扶持政策的投资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镇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不加收任何费用。

Abstract:Wereright“thepeasantlaborer”alongwiththepartyandthegovernmenttheemploymentfurtherattention,thepeasantlaborerequalityemploymentrightsandinterestssafeguardhadcertainimprovement.But,inthereallifethepeasantlaborergetsemployedpresentsmany“isnotequal”thephenomenonstilltoexist.Thisarticletocreatedemphaticallymany“isnotequal”thephenomenonroottocarryontheselectiveanalysis,proposedreformperfectcountermeasuresandsoonlawsandregulationssystem,innovationemploymentpattern,gotemployedbythetimetothepeasantlaborerhavethepromoteraction.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难

keyword:Thepeasantlaborergetsemployeddifficult

作者简介:丁洁,河南省邓州市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08级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

长期以来,作为“都市边缘人”的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权益保障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但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传统观念的歧视、就业保障的对象选择性等致使“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工就业难的根源何在?如何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保障,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分析研究。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1.现行部分制度的缺善导致农民工在寻求“平等”上出现漏洞

2.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和农民工自身素质的不高迫使农民工处于“平等”之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下岗城市工人数量庞大,农村富余劳动力逐年增多,新生劳动力增长速度加快,我国劳动力市场一直呈现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状态,劳动力供给方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形成了一种“我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局面,再加之农民工学历水平低、大都没有一技之长等自身素质原因,其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损害。

3.传统的社会“等级”观念致使农民工始终游离在“平等”的边缘层

观念上形成的对农民工的歧视,自觉不自觉已经使农民工各项平等权利得以剥夺。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福利,政治上也缺少地位,沦为二等公民。并且在部分舆论的诱导下,农民工不断被妖魔化,因此经常遭受人身攻击,基本人格都无法得到尊重,他们过着既不是单纯农民又不是单纯工人的两栖生活。在整个大的环境下,农民工寻求权利平等几率为零。

二、解决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益保障获取平等的可行性对策

1.改革健全法规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2.加强培训,帮助提高农民工自身能力素质是解决问题的关节点

农民工要积极地参加各种培训,拥有高素质和技能,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目前的就业困境。各级政府、机构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强职业、抓技能”的思路,加大培训投入,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资源,主动加强农民工特别是青年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就业率。

3.创新就业方式,缓冲就业压力是解决问题的现实办法

当前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农民工在向城镇转移劳动力的同时,各地要注重创新就业方法,实现农民工就地转型,缓冲就业压力。首先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以人为本展开各项就业服务,形成全方位立体式服务网络。比如各地市推出的“暖流行动”、“春暖行动”等等,使农民工平等的竞争就业,既提高了就业对口率也提升了整体就业率。其次要持续不断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乡村工业化,加速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抓好农村各项基础性工程建设,着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引进产业模式,扩大开放农村市场,切实发展农村经济。

参考文献:

[1]《都市中的边缘人》,李培林,载于《东方》1995年第2期

[2]《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03-19

[3]《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修正)》,2007-12-18

论文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二元结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一、小产权房感念的界定

张忠野、曾大鹏两位学者指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有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权属证书的房屋。四川省社会现象社科院农经所学者陈武元将小产权房概述为“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也有的学者将“小产权房”概括为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本人认为“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特征及分类

(一)小产权房的特征

(二)小产权房的分类

三、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小产权房形成的经济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城市房价的急剧上涨,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限制小产权房的政策与解决办法,但是对房价问题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由于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道路,多数农村居民选择在城市务工、经商,融入到了城市了的生活当中,并购置了房产,而农村留守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善得更为迫切,利用土地来实现改善生活的目的也越发的急迫。

2.小产权房形成的体制原因

(1)我国二元土地结构。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二元土地结构。虽然我国的《宪法》与《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所有制,国家与集体是我国拥有土地的主体。但是《土地管理法》却规定农民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2)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目前住房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住房公职金制度、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住房公基金制度却没有覆盖到我国全部的城市居民,其受益者大都是工资待遇本身就较高的人群,而一些相对于苦难的群体却没有享受这一待遇,所以目前房价的节节上升加上一些执行上的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没有实现预期的操作效果。(3)立法上管理的缺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未对农村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有明确的规定,在其他的法律中也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使得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成为空白,所以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小产权房诸多纠纷原因之一。

3.小产权房形成的社会原因。

(1)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虽然《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监管、查处,但是他们往往采取互相推诿或暧昧的态度,使得小产权房问题被搁置起来并出现了利益夸大化的趋势,也是政府陷入了两难的境地。(2)购房者的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上政府部门的放任态度及房价上涨,许多购房者与开放商极易怀着侥幸的心态进行买房交易。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危害

1.经济危害

由于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受到广大购房者的青睐,使得开发商获得暴利从而导致政府税收的减少,这一问题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价格,而且打破了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使得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受到重大影响,进而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丧失大量土地、丧失未来长久的谋生和生存的根基。

2.社会危害

3.对购房者的危害

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旦购买没有国家颁发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而不能自由的行使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遇到房屋拆迁问题时,便难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也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制度构建

(一)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1.实行小产权房购买的登记制度

2.对小产权房实行分类管理

由于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基础和性质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其违法的后果也有所区别,所以我国国土执法监察局有关人员建议,对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应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

3.切断新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严格管理土地用途并查处惩罚违法用地者,将小产权房消灭在初始的萌芽状态。同时政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政策与资金扶持,打破行政村之间的相互限制,本着管理者的态度,为农村建设做出总体规划布局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对小产权房进行转化

5.地方政府制度借鉴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

2.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限制了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以可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不得侵占、买卖等非法的形式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可以为了适应发展化而应增加农村的居民出卖出租住房的有关规定。

3.建立农村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首先必须对我国存在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学术界关于这一改革有许多观点,具体概括一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彻底地废除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全面实行农地私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实行同底铜权。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它比较贴近我国的现实且与我国目前进行的城乡一体化相吻合。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

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出租登记

第七条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

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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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剩余劳动力;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建设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新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冲击,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式更加严峻。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辨析

在此之前,我们要先确定一下“剩余劳动力的概念”。中国迄今的失业统计是不包括农民的,因此,农民的就业问题处于模糊状态,往往称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什么人算剩余劳动力呢一般认为,就是指超过农村产业需求的那部分劳动力。就是那些无田可种、外出打工的人。不过,据发改委有关研究机构的实地调查,现在专心田间务农的劳动力极少,基本上是农村老弱劳动力的兼农行为。实际上,除掉外出打工者之外,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才是真正的“剩余”劳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20世纪末长期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指标以及估算方式,以后的意义和用处可能显示都不大。

二、和谐社会视野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功能

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际上包含着许多极其重要的政策、法律信息,只有通过解析转移过程中这些信息的内涵,我们才能够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机制、特点,并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政策提供依据。毫无疑问,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改变了全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同时,也影响了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黑龙江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机械化程度高,但是,农业人口比重较大,按照合理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存在着相对剩余(季节性剩余)和绝对剩余农业劳动力。从理论与经验上来说,不论存在哪一种剩余劳动力,都会阻碍农民增收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对于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推进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般来说,三大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动方向基本是一致的。但是,黑龙江省三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以2004年为例,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为11.1%,第一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比重为48.3%,两者相差37%。第二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9.5%,劳动力比重为21.2%,二者相差38%。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4%,劳动力比重30.5%,两者相差1%。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严重偏差,不仅说明不同产业间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也表明农业劳动力在各个产业之间的自由转移还存在障碍,尤其第一产业向其他产业转变更为严重。因此,设计合理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有助于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非农业化收入,实现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最优化。

2.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新农村建设的物质载体,直接体现着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状况、农村劳动力的配置标准,转移劳动力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一个很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目前,黑龙江省大概有1611.46万乡村人口(占黑龙江总人口的41%)需要转移到城镇中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达到发达工业化国家5%的水平,转移模式对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能够顺利安置显得尤为重要。

3.加快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

在立法上完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其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法律予以保护。规范劳动关系,加强用工手续。同时,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使其能够完全享受城市职工子女相同的教育资源,是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全心投入到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去。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现状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虽带有普遍性,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在各地区的数量分布不均衡,地区差异比较明显。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业劳动力的剩余率较高,有些地区高达40%以上;而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比较迅速,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较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部农村剩余劳动力近3700万人,超出东部2000万人,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5400万人,几乎占了全国农村剩余劳动总量的2/3。

我国是“二元经济”特征显著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国际化进一步深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农业出现了富余劳动力。全省有农业劳动力943.3万人,其中,剩余劳动力44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8%。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份额从1952年的45.77%下降到2004年的11.1%,下降了近34.7%,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同时期仅下降26%。从数字中可以看出,劳动力就业转换滞后于产业转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积聚,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进从而影响农业发展。

四、黑龙江省劳动力转移的创新发展之处

首部东北蓝皮书《2006年:中国东北地区发展报告》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报告指出:黑龙江省是全国著名的农业大省,同时,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农副业产品的生产基地。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三年来,黑龙江省在积极落实中央各项农村政策的同时,不断帮助农村、农民加大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和步伐;积极倡导、鼓励、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断拓宽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增长点,使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逐年稳步提高。

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上在某种程度不同于其他省份,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离土不离乡”、“离土不离乡”等转移方式。根据《2005年黑龙江省农村住户调查年报》显示,在4200户被调查农村住户中,有691户为农业兼业户,有1195户为非农业兼业户,二者占所调查的农村住户的45%。由此可见,黑龙江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产业转移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特征,稳定性较差。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劳动力择业的盲目性较大,随意性较强。第二,城市中对农村劳动力提供的主要多集中在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普遍采取阶段性就业、兼业等形式,农忙务农,农闲务工。而这种转移模式大大降低了农村劳动力非农业就业的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生活成本较高,都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针对目前这种情况,黑龙江省政府于2008年正式颁布了《黑龙江省劳动力转移办法》,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力素质。

1.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我国的户籍制度一直偏重于控制功能,而忽略了其服务功能,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劳动人民迁徙权的丧失。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临时身份证以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完善也标志着城市对于农民工的认可。

2.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劳动力摆脱土地的束缚

土地流转的目的,也就是追求土地规模经营,即通过土地流转形成土地集中,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我国南方的一些省市目前开展的较为成熟。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相应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参与经营。

3.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拓展农民自主创业的途径

一、安置对象

我县接收的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两种安置办法:一是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业。我县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对照安置政策,需由县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有7人;自主就业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象有420人:其中义务兵280人,自主就业士官140人(含选择复员的三、四级士官27人)。

1、岗位安置。根据《条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接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主体。今年我县需要岗位安置的对象为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县政府采集13个就业岗位(人员性质为企业合同制性质),依据转业士官部队表现,采取阅档综合积分、高分优先选岗的方法安置。

2、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义务兵

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比例核算;满2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业士官

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兵

对在服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镇(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根据《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奖励金,由县财政安排,各镇(区)核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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