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0日经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我市的禁养区为哪些范围?
答:禁养区即重点管理区。根据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3、我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的种类为哪些?
答:《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共收录27种(类)犬只,以及60公分的禁养犬高。禁养犬具体种类为:
1、所有种类的獒犬;
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别名:那不勒斯獒犬;
3、巴西菲勒犬;
4、法国波尔多犬。别名:法国红獒;
5、阿根廷杜高犬。别名:阿根廷獒犬;
6、英国马士提夫犬。别名:斗牛獒;
7、卡斯罗;
8、高加索。别名:高加索牧羊犬;
9、纽芬兰犬;
10、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狼狗,黑背;
11、苏俄牧羊犬。别名:苏俄猎狼;
12、牛头梗;
13、斯塔福。别名:斯塔福郡斗牛梗;
14、比特犬。别名:美国比特犬;
15、圣伯纳犬。别名:圣伯纳德犬;
16、土佐犬。别名:日本土佐;
17、川东猎犬。别名:重庆犬;
18、昆明狗。别名:昆明犬;
19、中亚牧羊犬;
20、大丹犬。别名:丹犬;
21、英国斗牛犬。别名:斗牛犬;
22、大白熊犬。别名:比利牛斯山地犬;
23、马犬。别名:比利时玛利诺犬;
24、罗威纳犬。别名:诺威拿,罗威;
25、杜宾犬。别名:笃宾犬;
26、恶霸犬。别名:霸王犬;
27、拳师犬。
以及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60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4、市民如何进行养犬登记?
5、养犬便民服务网点分布在哪些地方?
答:目前,我们主要依托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的具备狂犬病免疫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全市暂定76处养犬便民服务网点,网点基本覆盖全市居民集中区,后期视情调整网点分布。
6、养犬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
7、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犬牌;
(二)使用犬绳牵领犬只且犬绳不超过两米;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出户;
(四)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等约束措施;
(六)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鼓励为出户犬只佩戴嘴套。
8、哪些违规养犬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五)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对送养人和接收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单位和个人未对饲养的烈性犬进行拴养或者圈养的,或者单位非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七)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九)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哪些违规养犬行为由城管部门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出户的,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或者犬绳超过规定长度的,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繁殖、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10、禁止携带犬只禁入的场所有哪些?
答:(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
(四)市内公共汽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携带犬只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11、执法部门暂扣的犬只是如何处置的?
答:根据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模适当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采取收容留检服务的方式对暂扣犬只进行收容。目前,我市暂定两家社会收容留检中心,负责收容无主犬、遗失犬、遗弃犬,养犬人放弃饲养送交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或其他依法收容的犬只。
12、市民每户可饲养多少只犬?
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一户一犬”的规定,即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场所限养一只。
13、对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如何处理?
答: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14、对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应该怎么处理?
答: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或没收犬只。
15、对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一户多犬”,应该怎么处理?
答:已经饲养的“一户多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依然不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