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二中院此前审判的一起案件中,一对20来岁的小夫妻离婚时为了一只宠物猫争执不休。据当事人透露,这只宠物猫是小夫妻新婚蜜月旅行时从日本东京买来的,为了将这只猫带回国内,当时两人耗费了不少金钱和精力。
双方对这只宠物猫都很有感情,互不相让,希望能够取得这只猫的所有权。法院最终充分考虑宠物猫的饲养情况,了解到女主人平时工作忙,一直是由男主人饲养,最终做通女主人的思想工作,由男主人取得猫的所有权,女主人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据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李彦法官介绍,尽管主人对宠物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但究其本质,宠物的性质仍属于财产。“其中,婚前购买的宠物属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分割问题。婚后购买饲养的宠物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另外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养的宠物同样属于共有财产,在分手后同样涉及分割问题。”
但李彦也谈到,宠物毕竟与其他财产不同,其作为独立的生命体,对男女双方而言不仅是一件“物”或财产,更多的是心灵寄托,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分割时应当予以注意,采用符合其特殊性的分割方式。
因此,在李彦看来,共有物分割方式中的折价补偿是司法实践中分割宠物归属的最优选择,而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宠物的价值。“其中,一种方式是竞价,另一种则是折价。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男女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将宠物判给之前负主要照顾义务的一方,而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对此,在二中院发布的协议模版中,就明确有“离婚后该犬按照男方X%,女方X%,按份共有,平时由男/女方保管,男/女方每月支付财产保管费XXX元。男/女方每周X可使用该犬一次,每次上午X时自男/女方住所取走,下午X时送回。”同时明确在使用或管理期间,如该犬被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