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本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程序安定理论
(二)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能就很好地体现出举证时限的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或者逾期提出了证据,可能出于正当理由,也可能出于恶意,故意拖延诉讼。法律不能约束纯粹的道德,但可以通过约束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无论何种原因,基于保护对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法律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能的滥用,推动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
(三)举证责任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更多详情请点击法学论文。
一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
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
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
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蜒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1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个学分,24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和模拟审判2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
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2“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淡。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个学分,16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学分、16课时相对应,形成2个学分、32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2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另外,就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来说,应当将其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也联系起来,以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理论课程为基础,修习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保证社会调查课程的整体性,确保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
3增加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抓住“三学期制”改革的契机,结合校级假期调查科研项目,向学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同时由院系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调查课程,支持创新性选题的调查;另外可以要求学校增加校级人文社科课题中法学实践项目,与指导老师的课题结合,增加调查类科研项目经费。最后,还可以联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研基地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调查活动,进行专项立项,获得资会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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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辉.周世中.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卟高教论坛,2008(5):36—38.
[5]郭庆珠.黄国富.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净月月刊.2013(2):117-124.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世纪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研究对象
级、2017级及2017级3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243名,其中2017级62名,2017级74名,2017级107名。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个方面对243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243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3。
讨论
选题范围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法律硕士是一个零基础也可以挑战的“天险”,并且全国联考对于考生来说也是最为公平的。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刊登法硕专业复习指导攻略连载,希望有志于报考法律硕士的同学们喜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的法硕论文致谢词范文,希望你们会喜欢~
其次,我要感谢重大,感谢重大法学院。从XX年9月您们就接纳了我、容纳我,因为我家庭的贫困,让我顺利办理了助学贷款,让我获得一次次的助学金、贫困补助。在研究生期间,是您们,让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不用为学费而发愁;是您们,让我在这良好的校园环境里学习法律知识,让我明白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与意义,还有自己的使命。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两个弟弟,是因为您们的爱,我才如此不顾年轮的渐长勇敢地走完这一条漫长的学海路,为追求心中的梦想,我在不断地挣扎、奋进,却可曾想过给予这一切动力的是谁?是家人!不曾忘了父母粗糙的双手和期盼的眼神,不曾忘了弟弟少年出山的艰辛,就算生活中有再多的坎坷也不会忘了家的港湾,心灵的归处!
最后,我即将要离开这里,这个承载了我七年最宝贵青春的大学—重庆大学。的确很舍不得,舍不得这里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因为一闭眼就会浮现一串串难忘的记忆;舍不得这里的图书馆、自习室和教室,因为这些地方曾经无数次地留下了自己学习的身影;舍不得重大校园的美丽风景。然纵有不舍,还是要离开,因为我的到来就是为了离去,离开这里走向社会,去经历惊涛骇浪,去追逐梦想的精灵,去享受平凡人的幸福。我要走了,走到我想去的单位—法院,从底层做起,不断学习,不断磨练,不断进步,希望将来能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法官。
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连坐”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我取得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全部30张单科合格证后,我终于取得了撰写本科的资格。这些年来刻苦自学形成的惯性,使我不曾有丝毫的懈怠,随即投入到抵达终点的最后冲刺中,撰写毕业论文。
万事开头难。面对浩如烟海的材料如何搜集整理?新颖独创的论点如何产生?从选题到成文整个过程怎样展开?我知道,这些问题是我首先必须要弄清楚的,否则就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这样的就很难通过答辩。
我的选题方向虽已初步确定,但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很多,如果把有关问题全部概括起来,就足以写出1部厚厚的专著,而毕业论文要求在字数6000字左右,篇幅有限,因此,我酌情确定自己的论题题目。另外,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论述角度应具有独创性,这样便于发挥自己的见解,写出1定的新意,相信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除此之外,还要广泛阅读有关知识产权的书刊资料,掌握别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同时在自己独立完成写作的同时,虚心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我的指导老师是西北政法学院的来小鹏副教授,来老师是《著作权法论》的作者,为许多自考生指导过论文写作。面对高水平的专家,我原来头脑中残存的“论文只要能通过就行”的想法彻底烟消云散了。在来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很快根据所拟定的题目列了提纲,随后便进入了具体的写作阶段。
写毕业绝不比准备1门课程的考试来得轻松。来老师提醒我,论文力求观点鲜明深刻,材料详实可靠,结构严谨周密,行文通畅饱满。我深知,它既是对自己这些年所学知识的总结,又是1个人综合才智的发挥。专业知识、写作技巧、理论修养、实践经验都应有所具备。
[关键词]系统工程;毕业论文写作;霍尔三维模型
一、毕业论文与系统工程
作为特定实践范畴的系统工程,是一个综合集成的实践体系或行动体系。它运用系统科学的思想、方法与技术,将解决特定领域问题的工作,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即“系统”,进而针对系统的目标,高效地综合集成各学科、各领域的成果及资源(如法律、制度、标准、人才、技术、设备、信息、文化、艺术、资金等等),认识目标系统的规律,并努力使特定的目标系统变得最好、最佳或最优。美国的阿波罗登月计划、中国的神舟载人航天计划等,都是具体的大规模系统工程。毕业论文是针对某一领域问题而探寻规律及解决办法,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二、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缺乏研究问题的辨识与界定能力
目前,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过程中,普遍存在注重理论学习,以学习的知识为中心去找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为中心,形成为解决问题的理论知识集合,这也是我们常讨论的系统工程,是把社会系统由一种状态转换到另一种状态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集合。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是我们高等教育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要求我们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而我们大学生目前恰恰缺乏对实际问题的辨识和以问题为中心来形成理论和知识的集合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2.缺乏论文的谋篇布局能力
论文结构和问题功能分析是解决实践问题的重要研究手段,缺乏研究问题结构和功能的分析,不知道“为什么?”谈到论文,很多学生对论文整体模糊不清。缺乏毕业论文问题的实际认识与分析能力。选题意义是什么?问题的结构是什么?研究的思路和框架如何定?对这些问题没有“成竹在胸”,所以就不知解决问题从哪里开始。找不到专业知识和理论对问题的解释,更难形成自己应对所研究问题的理论知识体系。同时,系统分析问题和科学表达问题能力下降,突出表现在论文谋篇布局上,不知道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不清楚问题的逻辑结构,无能力进行问题的系统分析,写出来的论文令人无法判断其问题的系统结构,论点与论据偏离,归纳演绎等混乱,立论、本论和结论无法统一等。
3.缺乏对所研究问题的系统思考
大学教育在理论学习阶段忽视了对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试教育造成大学生以考试为中心,以知识点为中心,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不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不断强化学生的思维定势,使学生缺乏针对实际问题来综合集成知识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导致学生不是以问题为中心,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不会发现问题,更不会以问题为中心来综合知识。这种教学模式往往表现在虽然学生已经获取了大量的理论知识,但常常无法发现现实问题,缺乏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不能够以问题为中心集成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课堂教学侧重于传授知识而忽视了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习没有主观能动性。
4.缺乏研究问题的建模能力
5.缺乏搜集资料的方法与手段,不会搞调查研究
三、用系统工程理论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
1.系统方法论是思考和研究问题的方法论基础
系统论是研究现实系统或者可能系统的一般规律和性质的理论。系统概念已普遍运用于现代科学的各个领域中,不仅应用于技术方面,而且也被应用于研究社会系统上。系统论的整体性、系统与环境、结构与功能,以及系统分析、系统建模、系统决策等对于培养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突破思维瓶颈,提高科研素质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系统工程概念与毕业论文选题的辨识能力
顾名思义,“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就是科学地认识和运用特定事物或问题(即“原型系统”)的规律,使特定事物(即“原型系统”)达到满意状态或特定问题(即“原型系统”)得到满意解决的工程实践,当然也包括这个工程实践全过程所涉及到的所有因素。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学生往往善于抓住问题的部分进行深入研究,把局部研究的结论等同于总体问题的结论。其实不然,因为局部因素的特征和规律无法替代和代表整体。
3.系统逻辑思维能力与毕业论文研究问题逻辑
系统分析的目的,就是构建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模型。根据系统的关联性,系统内部与外部间在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任何单个关联要素的变化可能引起系统其他要素的变化,最终在整体上影响系统的特性与功能。发现关联性,是透过现象抓本质的重要手段。数据挖掘、预测科学、系统动力学等方法与技术的关键,就是探寻系统内外各要素(包括数据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对任何事物、问题或系统进行分析、研究时,必须显化并理清其关联性。
4.系统结构与层次的分析和毕业论文研究问题结构与层次
马克思提到:“系统的结构表示的各要素之间组成的形式。结构是系统的构成形式,是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结合方式,每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结构。”毕业论文作为一个研究问题的对象系统,它有不同的结构,毕业论文问题界定的系统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着系统本质的变化,在研究中如果想要系统功能优化,必须注重系统的结构分析。
任何系统组成都有着自己的不同层次性。任何一个系统都可以成为包括该系统在内的更庞大系统的要素,同样,作为系统的要素也具有内部结构,相对于下一层次它又是一个系统。企业的公司系统包含了人力资源系统、财务系统、生产系统等。人力资源系统包含了招聘系统、考核系统、培训系统等。毕业论文的问题层次也是一样的,我们要善于划分问题的层次,并能够根据问题的层次性来构造和研究问题[6]。
5.系统工程定量方法的应用
任何事物或任何系统,既具有质的规定性,也具有量的规定性。17世纪,数学研究出现了巨大的转折——人类创造出了变量(变数)概念,得以研究事物变化中的量与量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和图形间的相互变换,从而使数学成为描述运动规律和辩证规律的工具。数学理论和方法往往具有非常抽象的表现形式,但正是这种非常抽象的表现形式,极其深刻地反映了现实世界中的各种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因此可以广泛应用于人类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和人类活动的所有其他领域,通过构造和运用各种数学模型,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先进手段。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把握事物或系统,自然比单纯定量地把握系统,更进了一步。正如马克思所言:“一门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
定量化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引入数学方法后出现的新术语,是指将原先只用定性方式描述的问题,也用数学的定量方式来描述。定量化的成果使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问题的表述更加科学、更加完整,也是人类科学(尤其是仍以定性描述为主的自然科学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常用的数量化方法有指数法、累积分数法、统计分析法、综合判断法等。定量化革命是在原先定性描述、定性研究基础上质的飞跃。它能够揭示事物发展程度,提炼一些普适性的规律。研究问题只进行定性分析不能准确描述一个系统,只有运用定量化分析方法后,人类对事物或系统的认识才能由模糊变得清晰,由抽象变得具体。
6.霍尔三维模型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见,系统工程理论应该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理论基础。因此,大学本科课程学习阶段应加强《系统工程》理论的学习和系统工程方法的训练,这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问题为中心集成理论和知识的能力将是一个提升,能为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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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艳阳,郭艳丽.强化质量监控提高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6(02):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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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腊生.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管理的跟踪模式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78(02):18-20.
论文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论文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武汉大学自考主考专业实践考核报名条件及报名费
1、论文答辩:本科段理论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方可报考论文答辩。
实践课程:对应理论课程考试合格方可报考实践考核操作考试。
2、报名费:毕业论文答辩400元/人
实践考核操作考试无费用
2、查看审核状态:2019年6月5日(考生服务平台查看审核状态,状态为审核通过方可缴费)
三、武汉大学自考主考专业实践考核报名流程图
四、武汉大学自考主考专业实践考核其它说明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简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团体之一。
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会计职业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专业。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
该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雇佣法等法律知识,并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非法学专业的中国学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教师应在帮助学生构建英国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针对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门课程的特殊性,不断改进和完善课程的教学。
一、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特点分析
(一)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学的差异性当今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与之相对应,高等法学教育也主要分为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式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律理论为主要形式的大陆式教学方法两大类[1]。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判例占有核心的地位,成文法相对处于辅助地位。判例通常被汇编成册并写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对判例的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析讨论,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培养其分析问题的技能和语言表达的能力,熟悉分析案例的方法,能够将书本知识同工作实务结合起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大陆式教学方法以集中讲授法典以及假设性案例为主,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阅读范围都围绕法学教材。这种方法较适合基础法律理论的系统学习,有利于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随着教学实践的发展,单一的讲授教学法逐渐暴露出其僵化、脱离实际等固有的一些诟病,普遍受到人们的质疑。因而,采用大陆式教学方法必须注意避免简单地对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和照本宣科,在授课时多形式、多角度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2]。
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能够供本选择的辅助阅读资料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学专业的英美法教材或外国法制史教材;另一类是法律英语专业教材。作为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辅助资料,这些教材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过于专业的法学教材侧重于介绍英美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和背景知识,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不仅起不到帮助理解的作用,反而加大了学习的难度和负担。
第二,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材偏重于讲授法律语言和语法结构,而弱化法律体系本身,缺乏知识的系统性,在阅读上也有相当难度。
第三,ACCAF4课程主要涉及英国法律制度,但市面上的英美法教材则以美国法律制度为主。英国和美国虽然同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教学辅助资料的匮乏,给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不少困难。
(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欠缺会计专业(ACCA方向)公司法与商法的教学既非专业的英语语言教学,也不是单纯的法学教学,而是法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英语与会计职业的融合体,教学中主要强调法律知识及基础技能的掌握。法律英语作为承载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的工具,具有高度精确性和严密科学性的特点,与普通英语相比无论在词汇还是在语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较难掌握。而且,F4课程与ACCA考试科目中其他以计算为主的科目相比,属于纯文字科目,对学生英语的应用能力尤其是写作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英语与法律专业知识的相互交融,要求学生在记忆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解。对于缺乏英语语言环境的中国学生而言,平常使用英语的几率本来就低,让学生理解常用的英语词汇都已经非常困难,更何况是英美法领域使用的专门性术语。
(三)教学师资力量有待扩充普通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法律双语教学的特点要求其专业教师应具有复合背景,既是合格的英美法律专业教师,又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但我国高校中ACCA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教师状况来看,现有的专业教师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能够完全胜任法律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数量很少[3]。所以,学校应重视ACCA法律课程的教学,有意识地培养本校ACCA专职教师队伍。为教师的继续深造创造机会,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以获取课程发展的前沿信息,鼓励教师参与校内外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授课质量。
二、完善高校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的对策分析
(一)重视先修课,积累英美法基础知识在高校ACCA教学计划中,通常为《公司法与商法》课程设置了先修课程,如《英美法基础》或《英美法概论》。
针对ACCA多数学生没有任何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于英美法律基础知识的现状,先修课的目的在于简要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了解英美法系特点、基本架构、法院制度,并结合判例法特征,对英美民商法律制度有一个综合性的了解。同时为适应全英文考试的需要,帮助学生熟悉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英语术语,提高研读英美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语言方面,重点讲解英美法当中会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另一部分是内容方面,以考试大纲为基础,准确划定需要掌握的英美法律知识及教学深浅难易程度,为后期的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基础,保证学习的效果。超级秘书网
(二)扩展阅读,培养自我学习能力需要明确的是,ACCA课程原版英文教材并不包含所有必要的知识,因而除教材外,还需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扩展阅读,接触一些课外读物。没有相应的课外阅读作为补充,便很难理解教材和考试题目中出现的一些内容;而能够有效的阅读课外书籍的同学,知识面和思维的灵活性都会比较好。阅读的范围以ACCA课程为核心,其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知识面,有大致的概念和印象即可,并不需要深入细致的掌握。阅读时要勤于思考、注意积累,培养和提高自我学习的能力。
(三)围绕大纲,创新教学方法英美法学语言比较生涩,在教学中应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教师一方面可用判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另一方面,围绕考试大纲中重点、难点的提问、讨论,可以锻炼学生对英美法律的运用能力,既能有效地保证教学的效果,对学生今后从事会计职业也大有益处。但案例教学法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虽然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在短期内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律知识。同时,这种双向的讨论式教学,在中国仅适用于少部分思维较为活跃的学生。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缺少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环节,也仍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4]。
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用原版英文教材为主,辅以中文参考资料;教师在授课中采用英语与汉语交错,以英语讲授为主的英汉混合型双语教学模式对高校ACCA法律课程比较可行,而要达到全英文教学的模式在短期内还有较大困难。需要指出的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鼓励学生用英文思考法律概念,分析律问题,并注意通俗易懂地讲解考试大纲中要求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克服畏难情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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