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清远市清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区教育局: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区直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500元/月/生执行;
(二)街(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420元/月/生执行;
(三)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取;
(四)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可在开学时按月或按学期预收伙食费,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实行多退少补。
(三)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收取校车费。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在新生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代收并支付。
(三)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原则,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三)此次公办幼儿园调整的保教费、托管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实行“新生(2019年秋季及以后入园)新办法,旧生老办法”的原则,旧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托管费。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