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双减”政策,切实加强我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肃州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
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3至18岁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看管等服务的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生课业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
(一)登记管理
(二)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设置在一栋建筑物内,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要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设置层数从地上1层计起不应超过地上3层。
3.容纳托管学生人数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人均住宿(午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卫生间等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不得男女同处一室就寝,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三)安防要求
3.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保安员应持证上岗。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配齐配足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不得在楼道、逃生出口堆放杂物,除寝室和卫生间外,场所其他部位要架设无死角监控。
(四)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设计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版)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安全疏散要求:
(1)每层应当设置2个以上疏散楼梯,首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与内走道相连的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2)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3)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五)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要求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的水池,配备餐具消毒、食品冷藏冷冻、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
3.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应用“陇上食安”手机APP企业端,运用“两库一平台”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5.在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范围内,推广使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智慧管理效能,不断提高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
(六)日常安全及疾病预防管理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及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车辆接送学生,要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返校途中的安全;未接到托管学生的,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找寻。
3.学生托管期间应有工作人员全程看管,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校外托管机构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不能让其他闲杂人员随便进出。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5.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喧闹,避免扰民,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6.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及处置预案;
8.加强室内通风,定期对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生活用品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七)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要求
1.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2.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托管的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要配备2名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增加1名工作人员。50人以上的校外托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保安。
三、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机制
区政府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应急管理、消防、住建、发改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社区)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负责查处在职教师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行为;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超范围开展课业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等行为进行查处。
区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卫生状况、传染病防控、消毒措施进行检查;负责做好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管理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使用车辆接送学生进行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营业前检查,向批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建议书(函);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向批准单位提供消防认可文件;负责查处违规破坏房屋结构的托管机构。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校外托管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2.登记机关对年度抽查有问题的校外托管机构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托管机构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3.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社区)应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4.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伪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由卫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7.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场监管局要牵头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做好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加强领导,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监管工作的开展,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展一次联合排查整治行动,以后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3.强化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组织开展行业法规、食品卫生、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消防安全、应急急救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引导校外托管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逐步推动本行业合理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