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托管是指在医院产权不变动的情况下,将医院交由经营管理能力较强,且具有承担一定经营风险的法人或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并创造出相应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行为①。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②,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同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③提出“非禁即入”原则,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2017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④中,社会办医委托管理这一概念正式提出,该意见指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
2019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发布《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⑤,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并继续支持“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但同时也提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社会办医监管体系完善方式。
同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该法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已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从2010年至2020年,国家相继出台的系列法规政策显示,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从鼓励引导已经进入了规范调整期。卫健法生效后,目前办医实践中常见的社会资本通过与公立医院合资或合作办医的模式将进一步被规范限制。虽然卫健法并未明确禁止社会资本设立的营利性医院在经营与业务合作方面与公立医院进行合作,但可以看出国家将加强对社会资本办医模式的监管与引导。
丰国医院也参与了对涉案科室的管理。虽然伟业公司在聘用人员、发放工资、采购、收取盈利等方面有一定权利,但最终都要接受丰国医院的管理。其次,所有涉案科室聘用的医护人员均有执业证书,且将证书办理到丰国医院的名下,属于丰国医院聘用人员。该些人员的工资亦由丰国医院统一发放……在摞澜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美投资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托管协议则约定,托管方没有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权。委托方有权对托管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方负责协调瑞澜医院对外各项事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托管方的运营权利。
(2)托管协议的履行
医院所有权人在托管后,仍需与托管方共同参与医院资产、行政、人事、采购等的管理并且监督托管方行使自主管理的事项,符合“科室共建,共同管理”的合作共营特征:在行政管理方面,投资、扩建等重大事项可由双方共同决策;在人员管理方面,托管方可有一定的任免自主权,但人员须由被托管医院统一聘请及支付工资;在采购管理方面,委托方需保留统一采购权或监督托管方采购事项;在医疗责任方面,需合作双方配合参与医疗事故纠纷的调处,再进行内部责任划分。
例如,在青县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中,裁判观点认为被申请人(托管方)投入资产、设备,参与管理的行为,表明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效后,在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地位的趋势下,营利性医院与非营利性医院的托管模式政策需待进一步明确。经上述分析,同时考虑到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合作当中的风险合规问题,故我们建议:
(一)选择品牌、技术、管理上有经验且具备资历的民办医院或医疗管理公司作为托管合作对象;
(二)在托管协议的约定上,应旨在设立“共同管理”的合作关系,依据各自资历优势对医院进行不同层面上的管理,避免因托管后由托管方全面管理、自负盈亏而导致被认定为“资质出借”或“经营承包”;
(三)合作双方在医院经营、人事管理等事项上进行实质性合作,同时厘清合作当中权、责、利,保持托管合作协议条款一定程度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