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三节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
第三章负债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二节非流动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收入
第六章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外币业务
第九章财务报表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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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