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可先行受理,由建设单位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支持重大项目启动准备工作,环评文件依法通过审批前,建设单位可启动“三通一平”和拆除旧有(临时)建筑物等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取消所有审批前置条件,项目环评批复不得作为项目审批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安全评价、能源评价、土地手续等的前置条件。
四、重大项目“精细办”
五、中小项目“精简办”
六、试点项目“承诺办”
七、审批事项“效率办”
八、许可到期“延时办”
九、靠前服务“主动帮”
十、执法检查“降频次”
十一、强制措施“慎采取”
对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暂不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对一般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秉承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原则,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在企业主动改正,确保违法行为终止情况下,可不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罚款缴纳“延分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提交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后原则上全部予以同意;在疫情解除后,对企业因流动资金困难,依法提交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上予以同意。
十三、行政处罚“差异化”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依法严惩重罚;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侧重加强帮扶指导,企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符合轻微违法认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附件5),以书面告知方式督促尽快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十四、环境信用“不设卡”
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流程,对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信用评价减分的企业,如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暂不开展现场核实,及时进行环境信用评价核销,避免企业在申请贷款、享受其他部门优惠政策时受限。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到位的依法处置,并扣除相应环境信用评分。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一、畜牧业
1以家庭为单位①且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②的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项目。
3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项目。
4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项目。
5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项目。
三、食品制造业
6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腌制食品项目。
7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项目。
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且年加工1000吨及以下的水产品加工项目。
四、纺织业
9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项目。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0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项目。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1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2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切割等简单物理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项目。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草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品制作项目。
九、金属制品业
14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金属制品项目。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5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通用设备制造项目。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6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专用设备制造项目。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7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目。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19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仪器仪表制造项目。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0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光伏发电项目。
21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建设项目。
22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建设项目。
十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十七、环境治理业
24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改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项目。
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25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26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
27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森林、草原、湿地(不涉及引水工程)资源保护项目。
28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建设项目。
十九、房地产业
29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30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二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31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
32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34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项目;旅游中介项目。
35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
36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37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38文物(名胜古迹)修缮项目。
39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项目。
40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项目。
41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项目。
二十一、水利
42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现有水利设施除险加固(不含水库)、维修养护及应急修复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项目。
43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村级河道整治项目。
二十二、农业、林业、渔业
44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且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及除原料林基地以外的经济林项目。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45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新建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
46城市支路(不含桥梁)项目。
47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路面改造项目;排水箱涵整治项目;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项目。
48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养护维修项目及配套设施维护项目;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项目。
49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51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5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⑩的码头维修、养护项目。
531.6兆帕及以下的城镇天然气管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内部所有管网建设项目。
54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项目。
55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注:
②养殖规模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规定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③污水纳管是指排入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的全部区域。
⑤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⑥仅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探伤、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⑦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⑧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⑨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⑩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附件5:
轻微违法认定情形
(一)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五)现场检查发现未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及比对监测,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或维修保养导致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九)小微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户等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十)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因生产负荷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在线数据超标现象,企业提前书面报告说明并事后及时整改到位的。
(十一)当事人首次(首次是指企业成立后,环境执法检查中第一次发现)发生其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