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泾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坚持均衡发展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零售点规划的方式,以泾川县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特定参照物、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间距模式、容量模式、间距+容量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80米;(附件1)
2.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90米;(附件1)
3.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90米;(附件1)
4.城区312公路沿街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200米;(附件1)
5.对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附件1)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每侧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火车站、客运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附件2)
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3.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三章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六条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2.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其他要求
(一)间距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附件3)
2.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附件3)
(四)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封闭式建筑工地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五)许可证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六)本意见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八条名词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五)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2023年5月16日起实施的《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泾烟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2.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
3.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街道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老城区街道
泾川县城泾州街(东起水畔华城,西至天河人家小区)
安定街(东起泾粮家园,西至农行西街分理处)
中山街(南起清真寺以下,北至中山桥)
农林路(南起南环路,北至应急管理局)
泾灵路(南起泾粮家园,北至312国道)
新建街(南起南环路,北至妇幼保健院)
泾崇路(南起农行西街分理处,北至司法局)
安泰路(东起水畔华城西门,西至安泰花园正门)
公园路(南起泾州街,北至主题公园)
怡和路(南起泾州街,北至怡和家园正门)
东二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西环路(东起清真寺,西至汭河桥头)
南环路(东起聚贤花府,西至清真寺)
水泉路(东起水泉村委会,西至泾灵路)
乡镇街道
高平镇街道、飞云镇街道、窑店镇街道、王村镇街道、汭丰镇街道、太平镇街道、荔堡镇街道、玉都镇街道、党原镇街道、泾明乡街道、罗汉洞乡街道、丰台镇街道、红河乡街道
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
荔堡镇问城村街道、荔堡镇大寨村街道、高平镇黄家铺村街道、高平镇铁佛村街道、高平镇董家村街道、太平镇口家村街道、飞云镇老庄村街道、窑店镇凤口开发区、党原镇合道村街道、泾明乡山底下村街道、张老寺农场厂部街道
新城区
城北
朝阳路(东起花样年住宅小区,西至大云寺景区)
新城路(东起迳党二号桥,西至泾川县第七幼儿园)
文体路(东起泾川县中医院,西至泾川县第三中学)
幸福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站前路(南起泾川县税务局,北至泾川县火车站)
民河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科技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文明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城西
南起正大饲料厂,北至西环路西口头合志沟桥头
城东
中兴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东胜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东五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东起新汽车站,西至水畔华城
城区312公路沿街(东起新汽车站,西至公路段)
附件2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村
乡镇
行政村
户籍人口
规划数量
城关
杨柳村
2462
2
茂林村
2416
延凤村
1717
天池村
1098
袁家庵村
1275
五里铺村
2138
阳坡村
2711
土窝子村
1502
水泉村
1608
水泉寺村
1936
共池村
2656
兰家山村
3003
新沟村
783
1
东庵村
1677
凤凰村
829
蒋家村
1966
甘家沟村
2073
何家坪村
1003
红河
龙王桥村
1324
吴家村
朱段村
930
东庄村
1090
姚哈村
331
柳王村
1059
杨吕村
1055
田赵村
578
窑店
将军村
2174
西门村
1947
南头湾村
738
丰禾村
1240
峪头村
1288
坳心村
2040
东坡村
2009
练范村
871
龙盘村
1105
庙头村
1548
公主村
987
雷家岭村
330
高平
高平村
2463
胡家峪村
2125
城南村
2601
塬边村
1127
后庄村
983
袁家城村
1695
三家村
204
铁佛村
1794
2288
杜家村
1108
原尚村
974
原梁村
1185
贾洼村
430
黄家铺村
1700
上湾村
1584
牛家咀村
735
三十铺村
1420
许家坡村
662
任家寺村
732
寨子村
1901
草滩村
784
代家村
267
上梁村
627
下梁村
621
董家村
767
渠刘村
543
茜家沟村
470
大寺坳村
1589
荔堡
东关村
1741
南关村
西关村
2842
高马村
1219
云吕村
1832
袁口村
2293
地庄村
1152
南李村
2856
大寨村
崖窑村
1974
问城村
3095
沟圈村
2159
庙李村
1250
刘山村
758
原董村
1274
张茂才村
1386
小寨村
2042
罗汉洞
王家沟村
1482
罗汉洞村
1492
土堑坳村
1278
三山子村
1042
南河村
1642
吕家拉村
1649
中村村
1512
景村村
1583
北坡村
1053
挽头坪村
862
张姚村
972
丈八寺村
1333
党原
高寨村
2063
城刘村
2562
丁寨村
1848
东联村
1269
西联村
1034
湾口村
赵家村
1301
唐家村
631
陈袁村
646
樊家村
1388
吊沟村
902
小徐村
戴家村
1236
李家村
1685
高丰村
2069
陈坳村
1259
永丰村
1258
柳寨村
1950
坷老村
1576
合道村
1410
徐家村
1854
高崖村
2543
完颜洼村
2362
玉都
玉都村
2299
摆旗村
1814
386
星火村
743
西王村
444
李胡村
2644
下坳村
2015
康家村
2954
端贤村
1148
王寨村
1075
官村村
3019
郭马村
2023
刘李河村
438
尹家洼村
2963
太阳墩村
2403
郭家咀村
1734
泾明
雷家沟村
2537
紫荆村
长务城村
1237
吊堡子村
1361
练家坪村
535
沟门前村
776
山底下村
庄头村
915
白家村
669
郝家村
594
苏家河村
690
算李村
1235
王村
百泉村
2455
墩台村
2955
王村村
1749
向明村
1481
二十里铺村
1071
光明村
1220
泾塬村
566
上塬村
1299
中塬村
1828
四坡村
1196
掌曲村
1460
徐王村
1662
燕雷村
章村村
1829
刘家沟村
1012
雷李村
2044
完颜村
1982
朱家涧
367
飞云
飞云村
2317
西高寺村
1456
岸门村
2091
毛家村
1703
东高寺村
1925
元朝村
914
南峪村
1793
坡头村
1619
老庄村
1488
闫崖头村
1204
南庄头村
707
太平
何家村
1983
三星村
969
红崖湾村
寨子洼村
584
四郎殿村
1753
口家村
2032
2016
周家村
园艺村
259
荒场村
529
盘口村
1019
阴坡村
378
焦村村
455
七千关村
558
朱家沟村
808
里口村
287
汭丰
焦家会村
1334
龙王村
郑家沟村
2004
百烟村
907
三十梁村
1328
枣林子村
1063
同中村
1383
东王村
476
范家洼村
113
张老寺社区
381
丰台
丰台村
2841
丰台墩村
1646
通尔沟村
湫池村
1696
巨家村
1724
焦家
湫池沟
1692
张观察村
2030
杨涝池村
1627
盖郭村
1988
西头王村
2523
伍冢村
3008
南堡子
1087
合计
附件3
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泾川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7.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8.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0.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