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

项目名称: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和概算编制服务

项目编号:5105022020100001

中国·四川(泸州)

2020年8月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拟对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5105022020100001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

四、项目简介:

具体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有效期内的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或有线/无线通信)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1.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请潜在供应商于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报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3.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泸州市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4.报名所需资料(均需加盖鲜章):

(一)供应商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和竞争性磋商地点: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十二、本磋商邀请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江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646000

联系人:李先生

2020年8月10日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预算:9.8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9.8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

分包

本项目未分包。

3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磋商。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支撑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评审情况公告

评审结果将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8

履约保证金

9

采购文件、开标工作、

评标工作咨询

1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11

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

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和评分因素等方面提出的质疑均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回复。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2

招标合同签订

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签订采购合同。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2“供应商”系指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评审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1采购人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3竞标人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但采购人可以决定是否采纳竞标人的申请事项。

8.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1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粘胶装订(活页装订无效)。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供应商分别按下列内容自编目录后装订成册,缺少下列任何一项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将承担其磋商无效的风险,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响应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4.1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1.1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附件1”)。

14.1.2目录(必须提供,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1.3竞标函(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2”)。

14.1.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3”)。

14.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和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格性文件。

14.2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2.1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附件7”)。

14.2.2目录(必须提供,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2.3初次报价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8”)。

14.2.4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9”)。

14.2.5同类项目业绩表(竞标人视情况提供,格式见“附件10”)。

14.2.6商务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1”)。

14.2.7距采购人最近服务网点情况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2”)。

14.2.10监狱企业证明(竞标人视情况提供,未提供的不予认定)。

14.2.12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和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3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它应答和承诺。

15.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5.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8.1供应商获得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等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含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柒份(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每本响应文件须在封面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内容必须与“正本”内容保持严格一致(“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装订),“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8.2(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必须采用打印文本(签名、现场报价及手写页码除外)。

18.3(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每页必须加盖报价单位公章(鲜章)(或加盖骑缝章,但骑缝章必须清晰可辨)。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竞标人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装袋密封(至少分二袋: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及编号、竞标人名称。封口处均应贴密封条,并加盖竞标人公章或密封章。外包装封面参照格式具体见“附件17”。

20.响应文件的递交(实质性要求)

20.2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2.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2供应商成交后,拒绝或放弃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人可视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22.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4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如果成交人放弃成交资格或出现成交无效的情形,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在其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22.6成交人如果放弃成交资格,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7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领取成交通知书。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3.3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1在磋商文件中已经载明,并经采购人同意的,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4.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无。

28.1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人还可以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将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

31.1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

(6)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1.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2.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规定的条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具有有效期内的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或有线/无线通信)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3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企业法人提供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供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含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或损益表、③现金流量表)或公司财务制度或承诺函(需在响应文件中另行专项做出承诺:承诺建立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019年以来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免税单位除外,但必须提供有效材料)和竞标代理人或竞标单位缴纳社保的有效材料的复印件(确实存在困难的,需在响应文件中另行专项做出承诺: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

5、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6”);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有效期内的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或有线/无线通信)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注:1.复印件必须有效、完整、清晰,否则自行承担竞标无效的风险。

2.以上资料须编入资格性响应文件,否则自行承担投标无效的风险。

注:1.复印件必须有效、完整、清晰,否则自行承担无效竞标的风险。

2.以上资料须编入技术性响应文件。

第五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1.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采购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

2.预算金额:人民币9.8万元,报价超过限价的作无效响应文件。

二、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1设计原则

(1)整体性和开放性:总体规划时应整体设计,注重架构的完整性,有机整合各类资源构建统一平台;平台需具备广泛的开放性,确保已有应用、新增应用以及其他第三方应用的顺利接入。

(3)经济性和实用性:设计实施应尽可能节省项目投资,坚持设计面向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

(4)先进性和成熟性:应充分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成熟的解决方案,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建设,激发城市活力,使城市高性能、稳定运转,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需要。

(5)安全性:设计要保障系统及其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对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审查、云计算采购服务、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规定;提出的保障措施,要具备与智慧化水平相匹配的体系化安全防护能力。

1.2设计依据及标准

(1)《GBT8566-2007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2)《GB_T_11457-2006_信息技术_软件工程术语》;

(3)《GB-T16260-1996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4)《GBT8567-2006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5)《GB14394-2008-T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6)《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7)《GBT8567-2006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8)《GB/Z29830-2013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框架》;

(9)《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0)《GB/T29245-2012信息安全技术政府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GB/T28827.1-201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12)《GB/T36626-201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

(13)《GB/T50314-201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4)《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5)《DBJ50/T-036-201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

1.3设计分工及职责

建设单位在本次工程中主要职能有:

对本次项目的设计、建设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确定进度;

确定本次项目的建设模式、建设范围及建设界面等;

确认本次项目设计的需求、功能、定位、投资规模等;

对设计提供技术调研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负责与应急、城管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

对设计进行相应的评审及确定。

设计单位在本次工程设计中主要职能有:

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方案;

负责进行本次项目建设内的各个业务系统的系统架构规划及设计;

负责进行本次项目建设内的各个业务系统平面布置、缆线及路由设计;

负责进行本次项目建设内的各个设备及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设计;

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方与各个配合方确定各类工作及工序的衔接;

编制项目施工图,协助业主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及时处理现场的项目问题。

1.1成果内容

(1)完成《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年)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包括且不仅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系统概算等,具体要求:

现状调查报告:现状已建和在建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建设规模、点位及应用情况进行专业和详细地调查等。

需求调查报告:需求调查分析包括社会单位业务需求调查分析,以及系统使用及管理需求调查分析。

施工图设计:详细描述项目的整体结构和功能结构概貌,从项目总体架构上描述整个系统的轮廓,对功能需求、性能需求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反映出各类用户需求的结构。便于建设方、实施方的各类人员进行理解和交流,可作为开发、测试、验收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1.2成果报告格式要求

(1)项目成果必须符合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提出的有关规划设计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2)文本文件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准确。

(3)量度单位按公制标准。

1.3成果提交方式

(1)包含报告的最终成果8套。

(2)包含报告的电子文件1套,为文本格式为word、excel格式。

(3)汇报用方案ppt文件一份。

(4)其它阶段性成果汇报按需提供。

(5)成果需向采购人汇报。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完工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各竞标人在竞标文件中必

2、服务提供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承诺

3.1竞标人所提供的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应当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严格遵守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

3.2竞标人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可靠性承担一切

责任。

3.3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所需服务成果。

3.4在文档编制期间至少提供2人驻场服务;

3.5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需要通过江阳区发展改革局审批。

4、资金结算

本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验收手续(采购合同、正式发票)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第六章磋商文件格式

二、本章所制磋商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附件1:响应文件封面参照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投包号(若分包则打印):

竞标人(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竞标函格式

竞标函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根据贵单位对(项目编号:)项目的竞标邀请,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参与本次项目竞标。据此函,我方承诺和申明如下:

1.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

2.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万元(大写:/)的竞标保证金。并承诺:若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竞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一旦我方为成交人,我方愿意履行自己在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和责任。

4.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认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规定和要求。我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愿意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竞标人的所有规定。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90天的竞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将受此约束。

地址:邮编:

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供应商基本情况

竞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竞标日期:年月日

磋商活动,并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身份证号:

(附加盖竞标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详细通信地址:

附件5:承诺函格式

承诺函

本公司现参加(项目名称)的竞标活动,现承诺:

我公司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竞标人的资格等要求,具体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不存在《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

(八)同时也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竞标人的其他资格性条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竞标的供应商。

附件6: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格式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特此承诺!

附件7:响应文件封面参照格式

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

所报包号(若分包则打印):

附件8:初次报价表格式

初次报价表

采购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

服务名称

服务报价(元)

泸州市江阳区

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

大写金额:

注:

1、服务报价应是完成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的总价,包括开展具体编制服务、提交成果报告、保险、资金利息、利润、各种税费等项目验收合格前所有的费用,如出现竞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2、竞标人必须按表中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打印服务报价,未按要求正确打印或漏项的按无效竞标处理。

附件9: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由竞标人据实提交)

采购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的技术、服务要求

竞标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的技术、服务应答内容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填写说明:

1、竞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对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所要求的内容(详见第五章第二项技术、服务要求),逐项、详细、真实的打印对竞标服务的响应情况(对技术、服务要求内容全部响应的,可以用“完全响应”的方式应答),技术、服务应答未按要求打印或漏项或负偏离的按无效竞标处理。

2、竞标人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对不能响应的技术、服务要求,应如实填写在响应及偏离栏目中,如果虚假响应,将承担被暂停参加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附件10:同类项目销售业绩表格式

同类项目销售业绩表

(由竞标人据实提交)

销售

销售数量

用户单位名称

用户情况

用户地址

联系

(格子不够自行添加)

4、未打印内容视为不具有同类业绩。

附件11:商务要求应答表格式

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条目

磋商要求

竞标承诺

偏离

说明

(格子不够自行添加)

注:1、竞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三条的1-4项,逐项、详细、真实的打印响应及偏离情况。不能满足的应如实打印,如果虚假响应,将承担被暂停参加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附件12: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格式

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

服务网点名称

地址

员工总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数

经营期限

售后服务承诺

负责人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打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附件15:竞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竞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售后服务人员

附件16:最终报价表格式

最终报价表

1、报价金额应是完成泸州市江阳区智慧城市建设(2020-202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服务的总价,包括开展具体编制服务、提交成果报告、保险、资金利息、利润、各种税费等项目验收合格前所有的费用,如出现竞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2、本表由竞标人自行下载填写所要求内容,报价表有多页的须逐页加盖竞标人鲜章,否则按无效竞标处理。

4、本表经评审合格后在开标现场填写后递交,递交后不得更改,未准备本表的无报价资格。

5、本表填写完成后装入信封密封递交。

注:最终报价表和密封袋由竞标人自行准备。

附件17: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所有响应文件的外包装封面参照格式:

资格性(或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

竞标包号:(如有分包时填写)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年月日

【特别建议:用纸条制作有“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的密封条,贴于密封袋的封口处,纸条贴好后,在纸条与密封袋结合处加盖供应商密封章或公章。】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2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审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审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磋商小组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3.2资格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3.2.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支撑材料;

3.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3.3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3.1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3.3.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3.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3.3.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3.6供应商按照本项第3目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本项第5目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3.7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5比较与评价。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6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3.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3.8出具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六)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

(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3.9评审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书面反映。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0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10.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0.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审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

(二)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10.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注:磋商小组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处理。

3.1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不得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支撑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3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3.13.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磋商小组已经出具评审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评审细则及标准(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采用)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某一类评分因素无对应类别的磋商小组成员时,也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本项目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竞标人竞标综合得分为评委会各成员评审后得分之和的平均分。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报价

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竞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竞标人的报价分为最高分30分。其他竞标人的报价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竞标报价)×0.30×100。

说明: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共同评审

类似项目

业绩

15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竞标人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5分,最高得15分。

注: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有效支撑材料。

项目团队

项目

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得5分,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的,加10分,本项最多得15分。

注: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2020年连续三个月供应商为其购买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技术人员配置及能力

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的,每有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服务方案

20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方案内容至少包括项目进度计划、人员配置、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方案等内容。方案内容完整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20分,方案内容缺失或描述模糊、不清晰不合理、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每有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未提供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投标文件

规范性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5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1)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并公告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形。供应商需要知晓导致采购活动终止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采购单位。

5.2对于评审过程中采购活动终止的采购项目,磋商小组应当对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1.确定原则:

(1)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取上述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6.2.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取以下确定程序

6.2.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6.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6.2.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6.2.4采购人自确定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3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磋商资料。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采购合同(服务类)

采购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成交人)

一、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详见报价表,附后)

1.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3.具体内容:。(详见乙方报价表)

4.合同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二、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2.安装/服务地点:(采购文件约定地点)。

3.交付方式:(此条为一般条款,具体以政府采购计划规定为准)

(1)

(2)

(3)

(4)……

五、履约验收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整体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采购文件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甲方采购文件与乙方投标文件中按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如服务质量验收合格,双方应在《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报告》相应栏目签署服务质量验收合格意见。

4、甲方应自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不进行验收工作的,视同验收合格。

六、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它服务承诺。

1、

2、

3、……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减付应付款项或扣除履约保证金。

3.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服务。

5.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7.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8.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9.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10.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1.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

12.甲方、见证方有义务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甲、乙各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服务/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3、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限期日内整改,否则,视作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违约,按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

4、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的权利无瑕疵,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

7.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误的,乙方视情况在延迟付款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十、争议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

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服务的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总价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

十二、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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