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3〕福保28号),涉及星昊宠物服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石厦北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案。具体信息如下:
深市监福处罚〔2023〕福保28号
星昊宠物服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石厦北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畜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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