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放管服”“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环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可控。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环评在优化经济发展、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对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监管、守好底线。
2.实施分类管理。准确把握环评改革方向,针对环评审批精细化管理不足、规划环评作用发挥不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制度创设、流程再造,强化分类施策,对量大面广、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3.严格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市场和企业的职能放给市场和企业。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制定《青岛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目录(2019年版)》(见附件1),明确部分环境污染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建设单位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试行“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筛选试点园区(开发区),指导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工作,对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园区(开发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后发布。
(三)试行“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改革。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对已有合法环境保护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重金属等需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限制类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和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行业)的前提下开展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优化环评管理方式,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
四、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一)明确不纳入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方案的建设项目范围。
1.列入《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见附件2)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
3.列入我市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二)明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的办理程序。
1.告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书(见附件3)格式文本,并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
3.审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4.信息公开。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和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全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考核。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定期进行集中核查。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严格处理。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范围或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被撤销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另行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切实做好区域规划环评工作。
推动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工作。在规划环评中严格落实“三线一单”要求,明确生态空间管控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
(五)压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本实施方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青岛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目录(2019年版)
2.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书
附件1
青岛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项目目录(2019年版)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1
公共设施管理业
充电桩项目。
2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供热。
使用汽、柴油应急发电。
3
房地产业、办公用房、标准厂房
工业厂区内配套倒班宿舍建设(不含食堂等功能)。
建筑物拆除、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30%的旧小区、村居综合改造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包括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①。
4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且不涉及农副食品加工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的商店、零售便利店。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水饺店、包子店等餐饮场所。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店、不涉及医疗的宠物店;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铝合金门窗组装。
5
水利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的河道堤岸整治、绿化、景观工程等项目。
6
农业、林业、渔业
绿化、造林和更新(不包括经济林基地项目)。
7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农村危桥改建。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
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或生态红线的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工程。
城镇自来水管网建设;居民小区内管网建设;不含污水泵站建设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敷设;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道。
8
核与辐射
已建变电站内电气与设备的更换(电压等级不变)。
使用已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能量小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和II类X射线装置的场所退役。
9
其他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③。
1.①项目用地为工业企业遗留场地的,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涉及污染场地的,应按要求完成治理修复。
②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③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
2.《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5〕8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含发酵工艺的以及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粮食及饲料加工;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禽类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产品加工;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原糖生产。
二、食品制造业及酒、饮料制造业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三、纺织业及纺织服装、服饰业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以及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使用有机溶剂的制鞋业。
五、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及家具制造业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有喷漆工艺的及有化学处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有电镀工艺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家具制造。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有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印刷厂及磁材料制品。
七、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
八、石化、医药、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除不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全部);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设备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十、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业
汽车、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输设备、摩托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自行车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十一、环境基础设施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机电、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火力发电(含热电)、生物质发电、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利用地热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电热锅炉除外);燃气生产;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海水淡化);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日处理50吨及以上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十二、研究和试验发展业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涉及医药、化工类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
十三、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新建、扩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社区医疗、卫生院、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尔夫球场;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胶片洗印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有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十四、采选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
十五、水利、农业、林业、渔业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引水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水养殖。
十六、海洋工程
十七、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增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机场;供油工程;新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铁路轮渡码头;中心渔港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除氮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外的全部);油库(除加油站油库外的全部);气库(除加气站气库外的全部);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油库、气库、煤炭储存外的全部)。
十八、核与辐射工程(110千伏的输变电工程除外)
十九、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十、未批先建项目、受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建设项目、位于本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适用范围
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市试点园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全市范围内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重金属等需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不新增限制类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和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行业)的前提下“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列入《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列入我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在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范围。
三、审批的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五)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六)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须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新、旧污染源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
(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九)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十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以及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审批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原件3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原件3份)、可公开版本(原件和电子版光盘各1份,包含可公开版本PDF电子文档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承担环评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承担环评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六、法律责任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
规划环评
开展情况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
编制主持人
姓名: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建设单位申请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项目建设、运营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已按照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我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可公开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六)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正式投入运行。
(九)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十)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承诺日期: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单位的委托,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二)本单位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所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单位、编制人员,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和受理审批的条件。
(五)本单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依法接受通报批评、处罚和信用惩戒。
技术单位(盖章):编制主持人(签字):
承诺日期: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技术单位各1份。
填报说明:
1.项目名称:必须按照经济部门核定(核准或备案)的名称进行填写,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换。
2.项目代码:填写在青岛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并获取的项目代码。
3.建设地点:拟建项目的实际地点,工业项目具体到门牌号(或地块名称),线性工程准确填写项目起止。
4.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指本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对应类别,例如“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5.规划环评开展情况:项目属于专项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包含的必须填写,填写规划环评的名称及审查意见的文件号;不涉及规划环评的填写“无”。
6.建设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
7.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
9.环评编制技术单位: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当准确、完整填写技术单位的名称。
10.环评编制技术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整准确填写环评编制技术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
11.编制主持人资格证书管理号:指具体承担主持编制本项目环评文件人员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信用编号:编制人员在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形成的信用编号,
12.建设单位承诺: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设单位若有修改应在报批时书面说明。
13.环评编制技术单位承诺: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得修改,技术单位若有修改应在报批时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