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国办发〔2019〕51号
2019年12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接受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政务服务,提升政府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夯实服务责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二、明确责任标准
(二)厘清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行清单管理。要根据法定职责和权责清单,基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完整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要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受理单位、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评价渠道等要素,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清单和办事指南要公开并及时更新完善。
(四)科学设置政务服务评价标准。在实践基础上,适时制定政务服务评价国家标准,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整改实效、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方式,细化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方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鼓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各项政务服务的行业标准,各地区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提出更高的政务服务评价标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评价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畅通评价渠道
(一)现场服务“一次一评”。政务服务机构要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自主评价。偏远地区和基层服务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书面评价表格。没有在服务现场作出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可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评价。评价一般可设置“很好”、“好”、“一般”、“差”、“很差”或“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政务服务平台要设置评价功能模块或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即时评价。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在五级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服务事项细化评价问询表单,可设置服务指引是否清晰、办事程序是否便利、材料手续是否精简、操作界面是否友好、有何改进意见等项目,由办事企业和群众自愿填写。
(四)政府部门“监督查评”。要积极开展政务服务调查,尤其是对新出台的利企惠民政策、新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服务事项,及时了解政策知悉度、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发挥中国政府网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平台的作用。
四、用好评价结果
(二)加强评价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要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评价数据的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及时归纳发现政务服务的堵点难点,分析研判企业群众的诉求和期盼,找准服务企业群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进服务供给精细化,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限期依法依规整改解决。
(三)健全政务服务奖惩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激发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改进服务的内生动力。国务院办公厅要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汇总、分析评价数据,定期形成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对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政务服务中反复被差评、投诉,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企业和群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政务服务情况、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均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政务服务竞争机制。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要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推动形成愿评、敢评、评了管用的社会共识。
五、完善保障措施
(二)强化评价人和被评价人权益保护。要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鼓励办事企业和群众实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信息查询权限,对泄露评价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障被评价人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层层压实责任,狠抓督促落实,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加强同其他投诉、评价制度的整合衔接,减少基层负担;根据企业和群众评价,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典型经验;注重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政务服务评价。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跟踪督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参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评价。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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