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考核主体责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考核主体责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事先公布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和安排,全覆盖考核辖区内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以适当形式公布客观真实考核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符合实际,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可适时调整考核方案,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
(四)逐级考核,以乡级为主。健全和完善乡(镇)、村级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乡(镇)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区级全面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差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具体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并举一反三,逐级追踪问题整改情况,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半年(或全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考核实行千分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详见附件1,考核四部分分值建议分别为100分、100分、550分和25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和各指标的分值。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
根据区本级绩效考核方案,由卫健、财政、中医药部门牵头,组织疾控、妇幼、卫生监督等项目技术专家进行考核。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自治区、市级和区级考核指导方案,制定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区本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每个乡镇至少抽查2个村卫生室。区本级考核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由各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及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完成考核后将考核情况报告(应包括考核记录、通报及评分等)上报区卫健局基卫股,基卫股汇总全区考核通报及评分情况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评分原则。上半年考核评分占40%,年终考核评分占60%。其中,各业务项目得分乘以权重(附件2)并合计后即为业务指标总分。年度得分=上半年考核业务指标总分×40%+年终考核业务指标总分×60%。
五、考核步骤
(五)实施现场考核。
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室。
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被考核机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并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结果通报。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考核结束全区通报,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
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区本级对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具体额度另行确定。原则上获得奖励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分数线不低于950分,考核总分达到850分及以上,并且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各分类二级指标考核得分率70%以上为合格;总分低于850分,或者总分达到850分及以上,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各分类二级指标考核得分率有低于70%的为不合格。区本级考核结果由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全区,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同时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考核结果作为区本级考核奖励或扣减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经国家、省和市级考核,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级财政奖励区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区级相应将所得资金奖励给区级考核中“优秀”的机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考核样本;中央、自治区和市级扣减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区级相应扣减区级考核中“不合格”的机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级考核样本。区级要确保中央要求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不降低。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奖励部分资金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落实问题整改。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向深度、广度发展。
(二)保障工作经费。卫健、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加强监管,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规范考核工作。卫健、财政和中医药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培养,提高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地位,充分听取考核人员和被考核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卫健、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考核工作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考核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考核的质量和效率,实行严格的追踪问责制度。要严格考核纪律,轻车简从,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各项目分值权重值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各项目分值权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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