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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宠物经营部商家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对甲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经营部即使已经告知“撸猫”风险,在甲某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宠物经营部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商家未能举证证明甲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宠物店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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