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多少,具体花在哪儿了——这两个问题对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民李先生来说,完全一头雾水,因为“物业没公示,问了也不告知”。
自2018年在该小区安家后,李先生年年按时交物业费,但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他一直很不满意,尤其是对方多年来从未向业主公示过小区公共收益,即使他和邻居们多次在业主群里@物业,甚至上门要求其将收支明细公开,但始终未得到明确回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多数业主不甚了解
记者随机采访了北京、天津、湖南、广东等地20多位业主后发现,多数业主对于小区设施哪些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哪些收益应归业主所有并不了解。
他以其所供职的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为例,向记者详细算了一笔账:该小区位于地铁口,交付近8年,共8幢住宅、2幢商住,一年经营性收入约60万元。
记者还在现场看到,一些小区楼宇间的空地上安装了不少自动饮水机、快递柜、牛奶贩卖机、矿泉水贩卖机等。而根据目前的市场价,一般每台快递柜的租金在3000元至4000元/年,每台矿泉水和牛奶贩卖机租金约3000元/年。
收益去向鲜有公示
矛盾纠纷频频发生
随着小区公共收益水涨船高,对于收益的处置成了一个敏感问题。
一些地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也明确,小区配套设施场地租金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入住单位协商合同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入住单位协商合同约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征求意见,并定期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部分及必要开支进行公示。
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且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方面,业主需要知道收益的多少以及用在何处;另一方面,业主也要了解和判断收益使用的合理性。”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秦亮平说。
在记者走访的10多个小区中,只有2个小区物业对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进行了公示,3个小区物业能够满足业主查看账目的需求。而那些未公示账目的小区物业给出的解释多半是“一般在第一季度公示,现在已经撤下来了”。
早在2021年3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12000多份样本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小区公共收益等信息不透明、业主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极为普遍。
调查数据还显示,超过六成受访者认为小区公共收益使用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公共收益使用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物业手中”“使用金额与公共账户余额对不上”“物业公开的维修费用明显高于市价”以及“物业总是先使用资金,而后通知业主”等方面。
今年9月,一则“小区物业拒交经营收入,业委会起诉追索137.5万获法院支持”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
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某物业公司一直为江苏省南通市某小区提供服务。在服务合同到期前,物业公司将提供服务期间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进行了审计并公示。2021年2月底撤场后却迟迟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小区业委会,后者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提起诉讼,在扣除经营成本基础上,向物业公司追索小区公共收益1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支持小区业委会的诉求。
细化收益管理规则
探索新型监督方式
监督乏力,导致关于公共收益的最终使用不断出现纷争。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业主出于“与其看不到一些东西,还不如发到手上踏实一点”的心态,提倡将收益用于发放福利;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这笔钱可用于补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或者作为物业费的补贴。
如何管好这笔账,考验社区基层治理智慧。对此,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
今年9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多部门出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一个月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还有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共管账户,规范保管、使用程序,让小区公共收益更透明。
今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在秦亮平看来,设立共管账户,单独列账,由物业去运营管理,相应的收益直接进入共管账户,扣除相应合理管理成本外,利润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此举既可以激发物业公司经营的能动性,又能很好地监督其收益和使用的情况,还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共同权益,可以实现双赢。
为了更好地破解小区公共收益监管难题,秦亮平建议,各地还可以探索多种新型监督方式,如包干制,将小区的公共经营性收益整体打包给物业公司,由其支付固定的收益给业主,其自负盈亏;或者提成制,由物业公司组织招商经营,业主按照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向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剩余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外属于业主共有。
“有关部门只有进一步完善法规,从业委会组建、公共收益管理、违规惩治等方面不断细化,不断加大对业委会的支持力度和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才能在社区内形成更加均衡的治理模式,真正捍卫业主的合法权益,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严跃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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