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原料摇身一变成了救命神药八万斤毒狗肉制品流向哪些餐桌本网专稿

江苏省检察机关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月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公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宣传教育处处长陈兴生,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薛燕、丹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魏雅静、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郝大全出席发布会。会议由江苏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其江主持。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决守住食品药品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江苏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探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方法、新举措,努力形成打击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向社会公开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镇江:生产销售毒狗肉及其制品8万余斤

检察机关重拳出击+公益诉讼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4月12日,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刘某等16人特大团伙毒狗案,丹阳市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6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五万至几千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钱某等5人另被判支付赔偿金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副主任张萌介绍,根据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证实抽样送检的狗检材中,检出琥珀胆碱和氰化物。而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明确将该两种物质列入剧毒物品,本案的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告履行了督促适格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前程序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提起该诉讼。

随后,该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根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生产、销售毒狗肉及其制品、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获得了法院支持。

瞬间消失的“汪星人”

2017年10月的一天中午,家住丹阳市云阳街道的王先生刚刚回到家,发现自家的黑色草狗就不见了,平日里他的狗很乖巧,不可能跟陌生人跑走,王先生找了一圈后没找着,估计被人偷走了。

“一条龙”的狗肉产业链

犯罪嫌疑人钱某和孙某娟是夫妻,2016年末,两人决定做狗肉生意,并选择了镇江润州区家里附近和句容市的拆迁屋作为收购点,他们通过上门推销或者熟人介绍,和安徽滁州做狗肉生意的徐某喜、戴某夫妻及徐州做卤肉生意的房某兰建立了长期买卖关系。

重拳出击+公益诉讼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件移送到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刘某等11人在主观认识、犯意联络都有共同的故意,且在犯罪行为方面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被告人主观认知、犯意联络以及毒性鉴定等证据材料,认为刘某等11人明知钱某、孙某娟夫妇收购死狗加工销售他人食用,仍自行购买或从钱某夫妇处购买毒狗工具毒杀狗后销售给钱某夫妇,刘某等11人与钱某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被告人徐某喜、戴某、房某兰明知钱俊夫妇生产、销售的死狗有毒,仍多次收购并加工销售,也与钱某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最终,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等16人提起公诉。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丹阳市检察院认为,认为钱某、孙某娟、徐某喜、戴某、房某兰5人销售含琥珀胆碱和氰化物毒狗肉、狗肚的行为,危害了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能致呼吸肌麻痹,一般是用于医学临床麻醉,可以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跳突然停止,超量注射致人死亡。氰化物就更毒了,只需微量就可致人死亡。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该院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钱某等5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狗肚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共计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丹阳法院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当庭作出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丹阳市检察院将对该笔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今年1月,该院还专门在食药环领域开展“春雨行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共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等案件5件17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0份,并对全市食药环犯罪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检察。

徐州:铜山检察精准办案

严厉打击央视曝光的“造肉一号”

2017年8月3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央视曝光的“造肉一号”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作为被告单位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在其研发的“造肉一号”、“味霸”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中违法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刚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该禁止添加物质的采购、添加。后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造肉一号”、“味霸”生产并对外销售。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味霸”添加进4%猪复合预混料8%猪复合预混料中。涉案产品的营业额总计达190余万元。

抽丝剥茧准确定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带着一系列的疑问,铜山区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的员额检察官赵盼走进了涉案企业——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翻阅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复合预混料的企业,地址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境内,经营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国各地的养殖户销售本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李刚是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同时公司还有另一位涉案人员,即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张强。而往饲料添加剂里添加人用药就是张强的“创新”之举。

张强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添加的人用药是一种叫做格列苯脲的物质。但是,却一直宣称格列苯脲既不在允许目录中也不在禁止目录中,是打了个擦边球。如果真如张强所说,本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可能是一个无罪案件。

真实情况究竟如何,检察官翻阅了所有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向农委的专业人员请教。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而格列本脲显然是目录以外的物质。同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明确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可见张强的辩解完全是一个伪命题。而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引导侦查锁定犯罪数额

涉案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多达几十种,既包含“造肉一号”、“味霸”、“增肉灵”等饲料添加剂,也有4%猪复合预混料和8%猪复合预混料等十多个品种,其中有的添加了格列苯脲,有的没有添加,根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结合车间主任、车间工人的证言和配方表等证据,认定了添加违禁物质的产品共计十余种,涉案金额190余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涉案企业会计套账速达7000系统计算出了添加违禁产品的销售额,但是,公安机关在扣押速达7000系统过程中出现了没有及时扣押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的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真实客观又成了检察官心头的一大难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检察官带着问题重新对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阅,终于发现了该企业的销售账单,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销售清单再次出具了会计报告,经比对,与速达7000系统的数据完全一致,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得到了补强,本案的犯罪数额完全可以认定。

聚焦庭审有理有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格列苯脲是一种人用药,代谢期短,对人体没有危害,本案中添加的量更是微乎其微,以本案不具有危害后果做出罪辩护。公诉人围绕格列苯脲作为一种磺酰脲类降糖药,仅适用于2型糖尿病人,降糖效果明显但是副作用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病人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药品属性阐述其危害性,同时根据涉案产品的配方表和包装上载明的用量计算出动物每日的摄取量远超过人体的最大用量,动物进食后被送至屠宰场,再到达百姓的餐桌,药性在动物体内的残留不可避免,进而对人体的危害也可想而知。

2018年3月2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有以下两点突出的感受和体会:一是办案中经常遇到一些不熟悉的领域,要本着刻苦钻研的精神弄懂吃透;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刻不容缓,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危害群众安全的不法行为。(均为化名)

徐州:沛县检察利剑斩断流向餐桌的“水漂肉”

从2人涉嫌犯罪深挖细查上下线50余人

“对不起,我连累了年迈的父母,连累了亲戚朋友,还有很多人,我原来不知道销售这种牛肉有这么大的危害,现在我知道错了,如果可以,愿用我的生命补偿这一切!”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秦某在法庭上哽咽着说出了这样的最后陈述,她和丈夫王某终于对销售“水漂肉”的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错误,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曾因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被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487500元,后其继续从事同类产品的经营。2017年9月28日再次被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将其位于睢宁县睢城街道五里塘南外环的冷库查封,被告人王某私自将查封的部分肉类销售,并安排其妻子被告人秦某继续联系供货、记账,其本人对外销售、收取货款,雇用他人送货。其中,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秦某从郑州、济南、南京等市场的张某、范某(均已判决)等人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巴西、印度牛肉、牛肚等副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3239578元,在睢宁县向韩某、李某(均已起诉)等80余人进行销售。

至此,沛县人民检察院从一起2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通过深挖细查起诉涉案人员37人,已判决23人,另有14人在法院审理阶段,1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民生无小事市级公安检察点将沛县

引导确定证据标准,坚持以客观证据为基础

2018年10月18日,江苏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上述“水漂肉”不但未经检验、检疫,也可以认定为“死因不明”,均应当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为本案的认定进一步指明的方向。

引导制作销售数据表格梳理销售网络促成公安部挂牌

通过初步梳理,发现二人的上线涉及济南、郑州、南京、武汉、徐州等10余人,而下线涉及睢宁及周边80余人。公安侦查人员将案件梳理情况下上报后,公安部挂牌为“1.17案件”。

重拳出击护民生,先行从快逮捕十人

随着案情的扩大,该案在本地造成的影响也逐步扩散,不知情的群众认为牛肉食品不安全,人心惶惶;知情的群众认为吃了也没大事,小题大做。为便于案件进一步侦破,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宣传该类食品的危害性,沛县检察院与专案组研究,加快对上线追查力度,对到案的上线人员先行提捕。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期间,承办人再次详细审阅全部案件证据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公安机关按介入意见固定证据情况,先行从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刚、司茜和到案的上线共10人。

严守底线不动摇,依法审查追加事实

依法从宽显温情,下线人员减轻量刑

本案涉及的下线销售人员80余人,均是睢宁周边从事熟食加工的小商贩,公安机关立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0余人。按法律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值达到20万就就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人员经过核实证据发现,下线人员销售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有十余人,考虑这些涉案人员的多数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又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遂决定对下线涉案人员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销售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在1至2年之间量刑,销售数额10万至30万元的在6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下在6个月以下量刑。

从已判决23的人看,其中除上线判处3年以上5人,其他判处1-2年的4人,判处1年以下6个月以上的13人,判处6个月以下4人,缓刑1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彰显了人文关怀,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泰州:为“兴化熏烧”正名护航

兴化检察监督守护舌尖上的美食

“兴化熏烧”美名扬

关于“兴化熏烧”,有文人这样描述:下班之后,买半斤猪耳朵,二两花生米,放下一天的工作,卸去浑身的疲惫,你就在渐渐淡去的霞光残照中,笑眯眯地喝上三杯两盏,享受一番当下的生活吧。

随着兴化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水城慢生活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同时“兴化熏烧”因为美味,深受老百姓的喜爱,知名度不断扩大。许多外地游客来到兴化除了一览自然田园风光,还要尝一尝“兴化熏烧”,才算不枉此行。因此,近年来,“兴化熏烧”卤制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增多、范围广、销量大,但各家经营状况因口味差异也各不相同,有的摊点排起长队,而有的摊点门可罗雀。

“兴化熏烧实际上是卤制品,关键在做一锅好卤,肉的选材也大有学问。而有些经营者不去认真钻研,提升熏烧的口味,而在歪门邪道上动起了脑筋。”该院刑检二部副主任陈桂才介绍道。

50岁的姚建付于2017年前后开始经营姚二卤菜店,摊点位于兴化市钓鱼镇集镇三角区东侧路南边。路段不错,但生意不咸不淡。熏烧不比其他,今天卖不出去,明天就没有卖相了,食客看了就直摆手。一次偶然的机会,姚建付花180元左右买了三四斤淡红色的“果子”(罂粟壳子),之后便开始往烧制猪头肉、熏烧鹅子的卤水里面添加罂粟壳,把罂粟壳和其他的花椒、八角、桂皮等同时报道一个香料里面放在卤水里,然后用这个卤水烧制猪头肉或者熏烧鹅,正常四天换一次香料袋,每个香料袋里面有四五个罂粟壳。

2017年6月中旬至8月21日间,姚建付悄悄在卤水中“加料”,将烧制的猪头肉、熏烧鹅摆放至其姚二卤菜摊位上公开进行销售,生意逐渐变得火爆。

检察出击护美味

2017年10月,随着省院部署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市院“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的深入推进,兴化市检察院在对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姚建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意识到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仅仅作了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27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同时建议要加大对其他卤制品经营者的监督力度。

兴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3月30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兴化熏烧”作为老百姓餐桌最常见的下酒菜,游客钟爱的兴化美食,不能因此蒙上污点!

检察示警劝守法

该院刑检二部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姚建付将添加罂粟壳的卤制品对外销售,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民行部门。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我们也了解到在熏烧卤制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非个例,因此,更加下定决心,要将该案办成精品案,一方面彰显了我们检察机关护航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一方面更是为熏烧行业经营者示警,切莫心存侥幸,以一时的利益牺牲兴化熏烧百年的口碑。”对该案的办理,兴化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初期即介入办理。

办案过程中,针对姚建付具体销售量的认定非常重要,关系到犯罪情节和罚金刑的多少,结合姚建付的供述,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前往钓鱼镇核实销售数额。从进货渠道首先核实了大致数额,随后检察官又询问了同一条街上不同熏烧摊位的经营业主,推算出姚建付“姚二”熏烧的价格,从而计算得出,2017年6月中旬至8月21日间,姚建付通过非法添加罂粟壳到熏烧中,销售额共计12000元。

2018年4月28日,兴化市检察院对姚建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姚建付在兴化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并依法支付非法销售卤菜价款的五至十倍的赔偿金。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姚建付,在当地媒体《兴化日报》上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自己知法犯法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告诫他人要引以为戒,一定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检察机关护航食药安全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这也是给餐饮从业者释放一个信号,要想生意红红火火,长长久久,就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兴化市检察院检察长钱飞说。“请求判令姚建付登报道歉,也是为了示警。试想,如果在熏烧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放任不管,影响的是整个兴化的名声,即使熏烧再美味,在老百姓眼中却是可能有毒,那对兴化熏烧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所以,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为舌尖上的兴化保驾护航,是展现服务地方大局应有的检察作为,也是为这份传承百年美味正名的检察担当!”

南通:食品案例5为了几把毒青菜“小题大做”值得吗

——海门检察瞄准个案精准发力保障群众舌尖安全

仅仅为了几把毒青菜,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被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看似“小题大做”,实则背后大有深意。此案不仅在于严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还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在于预防有毒有害农产品流向千家万户的餐桌,保障广大群众的舌尖安全。

2018年8月,海门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因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规使用毒死蜱、甲拌磷等农药,致使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含量超出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近七倍的刑事案件。

常规抽检几把毒青菜背后隐藏惊人真相

2017年12月27日,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臧东年种植生产的小青菜土壤中检测出毒死蜱、氟乐灵、甲拌磷、虫螨腈、哒螨灵成分。

2018年1月5日,公安机关对臧东年位于振邦村八组的暂住地进行搜查,从北侧第一个塑料大棚内搜查到一袋甲拌磷农药,内有14小袋甲拌磷农药,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案件调查过程中,臧东年辩称“不知道国家规定”,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知悉,高毒农药在防治地下害虫等方面效果很好,但所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却非常严重。农业部已通过公告形式对39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禁用措施,本案中出现的毒死蜱、甲拌磷等就是农业部禁止使用于蔬菜的高毒农药。

通过紧张细致的调查取证,毒青菜背后的真相终于完整浮出水面。

臧东年只能如实供述,2017年5月,他在明知毒死蜱农药属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租地种植茄子、小青菜等蔬菜的过程中将毒死蜱、甲拌磷等农药违规拌入泥土中,使生长出来的蔬菜品相更好,售价更高。至案发,共销售含毒死蜱农药残留的小青菜100多斤,销售得款100余元。

精准出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提起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臧东年种植的有毒有害蔬菜已经流向市场,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海门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公益诉讼。

2018年6月20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臧东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3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被告人臧东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意见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构成坦白、初犯,且考虑家中经济、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建议从轻处罚。

2018年8月10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臧东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臧东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海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一千元。

当日,为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海门检察院特意邀请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大棚蔬菜种植户、行政机关代表等40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庭审观摩结束后,大家参加了检察工作通报会,钱国泉检察长介绍了办理涉及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的情况。

在随后的座谈交流中,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这次庭审观摩效果很好,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海门检察院在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值得肯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海门日报公开道歉“本人臧东年,在生产、销售的蔬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特对广大消费者真诚道歉。

防患未然检察建议撑起舌尖安全“防火墙”

细致办理这起典型案件后,海门市检察院认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是农业和市场监督两家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臧东年案件的发生与两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建议包含两点内容:1、以臧东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为鉴,加强对大棚蔬菜经营户的宣传教育,确保农产品质量;2、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海门市检察院也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向海门高新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三项针对性工作措施:1、设立专职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员,规范农产品采样过程;2、更新检测设备,配备专业检测人员;3、完善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的衔接。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门市农业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执法人员深入全市12个区镇,开展农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对农药、化肥种子经营户进行备案登记,并对其经营资格、是否合格及使用期限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各大超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种植大户进行抽样,加大抽检范围,增加检测密度;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向经营户发送各类宣传材料两万余份,提高经营者安全意识。

海门高新区也在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落实了检察建议中提出的三项改进措施。齐抓共管下,海门全市农贸市场各类新鲜蔬菜食品安全得到了有效防控,真正筑牢了百万海门人舌尖安全的“防火墙”。

盐城:检察监督剑指牙签肉之毒

——射阳县检察院强化两法衔接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部门联动,推动综合治理,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两孩同时中毒谁是幕后黑手

2018年8月29日,刘江为了招待来访的陆飞一家,在买菜时特意购买了小朋友喜欢吃的牙签肉。没想到正是这小小的牙签肉,差点让两个家庭上演“生死离别”的悲剧。

吃过午饭后不久,陆飞的女儿小雯感到头疼,同时嘴唇发紫,眼睛和手指发黑,身体瘫软,刘江的儿子小泽出现精神萎靡症状。两家人赶紧将两个小孩送往医院,医生检查后,确定两个小孩都是食物中毒。

中午的饭菜都是刘江亲自采购的,为什么两个孩子会食物中毒

刘江想到了牙签肉!

刘江赶紧将吃剩的牙签肉送到县疾控中心检验。不检不知道,一检吓一跳。送检的牙签肉中亚硝酸盐含量高达488.0mg/kg,是国家规定标准的16倍!刘江立即将此情况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江了解情况后,当晚至孙万芹的经营场所及住处检查,查封了已经制作完成及正在加工的鸡肉产品5千克。经抽样检测,孙万芹28日、29日生产加工的牙签肉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344.4mg/kg和177.7mg/kg。

检察全程监督高效办结案件

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射阳县检察院迅速掌握这一案件线索。

2018年8月30日,射阳县检察院指派专人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详细了解案件的调查情况。经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后,检察机关认为牙签肉不属于腌制肉制品,而应当属于调理肉制品。根据国家规定,调理肉制品不得添加亚硝酸盐,孙万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8年9月3日,射阳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建议,要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强化“两法衔接”推动常管常严

食品安全,民生之本。民生祈盼,检察担当。

案件办结了,但是,如何构建常管常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如何长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12月份,射阳县检察院牵头召开“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会商,形成“定期检查、联合执法、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的工作机制。2019年春节前,县检察院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对县城7个菜场、46个熟食店、近百个流动售卖点进行了全面检查。

对本案涉及食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射阳县检察院针对校园周边食品摊点存在的安全隐患、行政执法中存在盲区等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余起,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徐州:销售假药为何能够不起诉

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展现司法温度

法律条文是机械、冰冷的,人性是鲜活有温度的,当刑事个案处理与群众朴素正义发生冲突时,不妨把人性温度的砝码加在法律的天平上,再去称量罪行的轻重。

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时,检察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情”与“法”的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只要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品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该规定,案件毫无争议,涉案14名嫌疑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是,“易瑞沙”等药物对癌症治疗,特别是晚期癌症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当时进口药价格高昂,许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药物成分和原研药物相比等级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虽然该药没有经过我国实验和检测,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事实上也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

如果用法律武器对犯罪嫌疑人销售仿制药的行为进行严惩,必然会与大众朴素的正义观相违背,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司法可不可以有温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却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癌症患者,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我国人口体质没有进过检测试验;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面对这件特殊的案件,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指导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把立案范围仅限于严重扰乱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行为,对于仅为了病患使用,只收取适当工本费的不予认定犯罪。另一方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办理情况和审查认定的意见。

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省、市、区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等多方意见,在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一致认为应对该案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决定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经过讨论研究,鼓楼区检察院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秉持谦抑、审慎的办案理念,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南京:小小美容院牵出家族团队跨国犯罪

雨花台区检察院精准办案规范行业保障民生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深挖背后大案,面对主犯潜逃国外的难题,主动挑起重担,将犯罪团伙连根拔起,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2017年12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对张娜等5名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5名被告人均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至此,这一跨国销售假美容针的家族式犯罪团伙终于被彻底铲除。这起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大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小小美容店牵出幕后跨国犯罪团伙

2016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陈庆华销售假药案。根据陈庆华的供述,其在辖区某菜场附近经营了一家小美容院,从多个微商处购买了来历不明的肉毒素和玻尿酸,为客户注射。此案涉案金额较小,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在该案背后一定存在巨大的关于医疗美容的黑色产业链。对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陈庆华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要顺藤摸瓜,将这条黑色产业链连根拔起。

最终,公安机关对陈庆华的上家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定期接受公安机关通报,有效进行引导侦查,张娜等人销售假药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2016年7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张娜等人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

家族式团队犯罪跨国多地远程销售

2017年4月,被告人张娜的父母和男友均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鑫租用的仓库以及运货的面包车内,在被告人王小平的住处均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玻尿酸。

2017年8月,被告人张娜在乘坐飞机从韩国入境后,在湖南省长沙市的黄花机场被抓获归案。2017年12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张娜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经统计,自2017年1月19日以来,被告人张娜销售假药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药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主动作为

根据对前期侦查取得的证据全面分析研判,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将未到案的张娜与已到案的张志雄、王小平、张鑫一同提请批准逮捕。

跨国追捕“零口供”批准逮捕

当案卷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一个难题摆到了检察官的面前。张志雄、王小平归案后,均拒不认罪。张鑫在被抓捕时删除了和张娜的所有聊天记录。在张娜未到案,同案不指认,关键聊天记录被删除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张娜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确实、充分

“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面对这样一起涉及民生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主犯,这个犯罪团伙就不能连根拔起。这个案件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这个祸及群众健康安全的犯罪团伙就有可能死灰复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晓帆说,“虽然零口供办案有难度,但这就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要敢于精准打击所有涉案嫌疑人。”

为此,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员额检察官联合办案组,严格按照“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证据,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后,对张娜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7年8月10日,张娜被韩国警方遣返回国,在湖南长沙黄花机场被抓获归案,张娜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如何定性:非法添加利多卡因成分的玻尿酸应认定为药品

玻尿酸,学名为透明质酸钠,是时下新兴的医疗美容行业的常用产品。在司法实践中,无合法手续的玻尿酸等美容产品,有的是小作坊非法生产的,有的是从国外走私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分为含有利多卡因成分和不含利多卡因成分的两种。含有利多卡因成分的玻尿酸应当认定为是药品,理由是:第一,在我国,利多卡因是作为药品进行管理的。利多卡因属于原料药系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用法、用量的物质,而且还属于重点管控的毒麻药品。添加了利多卡因成分的玻尿酸,能够产生药物的效果,具有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作用,有用法用量、适应症等限制,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关于药品的定义。第二,添加利多卡因成分玻尿酸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与毒麻药品审批相同。第三,对添加了利多卡因等药物成分的玻尿酸美容产品以药品的标准加以严格管制,符合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

2018年3月2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采纳雨花台区检察院公诉意见,对被告人张娜、张志雄等人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淮安:食品“老汤”冒充药品宣传,该当何罪

“各位观众,大家好,这里是‘名医坐堂’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专家名医是……”

更换包装虚增成分袋装茶变身治病“老汤”

三年来检察官坚持以销售假药定罪量刑

为什么

扬州:顺带“代购”国外药品“小药神”被依法不起诉

高邮检察院宽严相济体现刑法谦抑惩防并举守护药品安全

代表委员们在评议中提出,海外代购食品药品在当前社会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普遍存在,对王丹销售国外代购药品的行为采取不起诉和行政处罚更为妥当;同时也是对其他具有相似行为人员的教育警戒,让大家知道这种行为触犯法律,需引以为戒。

代购药品的真与假

作为一个食品代购店的经营者,王丹平时除了销售网红食品之外,也顺带销售一些时下流行的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日常家庭备用药品。这些药品是从日本代购寄回国内的,药品包装上印有日文汉字“第二类医药品”,均属互联网上常见的有一定疗效的日本药品。值得注意的是,王丹销售的这些药品在进口时,并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其所销售的药品是真是假为本案的关键。对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我国药品管理法有着明确规定,其中就包含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也即意味着,哪怕是国外具有一定疗效的正规药物,只要是依照药品管理法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也应当认定为假药。

所以,王丹销售的药品即使是对人体确实有治疗效果,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应认定为假药。对这样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并非是因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近人情,而是通过对药品管理制度的规范,让直接作用于人体、可能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直接影响的药品更加安全。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对于我国人群是否具有相同的治疗作用,是否具有尚不明晰的毒副作用,是否能够保证在运输、储存的过程中不变质、损坏,这些都是通过私下渠道代购药品无法回答的问题,也会给使用者带来重大隐患。

销售代购药品的是与非

近年来,大量销售假药的事件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一方面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损害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

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加大了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018年夏天热映并引发社会深层次思考的电影《我不是药神》通过对真实的陆勇案的艺术再创造,让代购抗癌药品中情与法的矛盾冲突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电影中的程勇以及现实中的原型陆勇的遭遇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主人公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规定,但在一定层面上也应当被司法者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谨慎态度,也为销售代购国外正规药品行为的定罪处理,设置了限制条件。限制条件主要是两条:一是数量要求必须是“少量”,二是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检察机关办案中的思与行

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先后向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了4件销售国外代购药品案件,对于药品安全司法解释出罪规定中的“少量”如何理解,就成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为了便于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明确提起公诉数量标准的要求,并建议市公检法联合出台明确数量标准的纪要性文件,对于“多盒、多次”(3盒次以上)的此类销售假药行为一律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提起公诉。

扬州、高邮两级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文件规定,市县两级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应通过明确数量标准的方式不当限制司法解释中出罪条款的适用;对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出罪条款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销售药品的数量、金额、对象人数和危害后果等事实综合判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0条,也采纳了扬州、高邮检察机关的上述观点。

案件以外的失与得

2018年11月28日,承办检察官对王丹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告知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王丹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决定,并表示一定会牢记此次教训,现身说法教育周围的朋友,尽自己所能回报社会。

“原来我很不服气,认为我卖的是外国人用的真药,不理解怎么变成了假药,现在我既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本来准备把店关掉,以后又不知道该干什么,检察机关的决定挽救了我和我的家庭,我一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把小店经营好”,被不起诉人在接到决定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无锡:化工原料竟成抗癌神药,检察出手维护患者健康

惠山检察全过程发挥监督职能,严惩制售假药犯罪

神秘粉末是肺癌晚期患者赖以救命的“神药”,还是仅供科研使用的化工原料网络销售假药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癌症晚期患者及家属病急乱投医的时刻,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审判活动全过程监督,守护群众生命健康,为他们送上一方“良药”。

化工原料摇身一变成了救命神药

一包包标注有“仅供科研使用”的淡黄色的粉末通过快递寄往全国各地,收货地址却并非科研院校,而是住宅、餐馆,甚至医院病床。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

AZD-9291对普通人而言仅仅是一串代码,但对肺癌晚期患者及家属而言,意味着一线生机。AZD-9291是阿斯利康制药公司开发的一种选择性不可逆的EGFR抑制剂,对EGFR敏感突变和T790耐药突变肿瘤有显著疗效。作为治疗肺癌的第三代药物,它的出现改变了晚期肺癌治疗的临床实践。此种突变在中国比例高达50%,欧美国家仅有20%,仿佛是为中国市场而生的救命神药,然而在案发时段,尚未在国内正式上市。

技术员小周是较晚入职维尔德公司实验部的员工,负责化学合成工作。他证实维尔德公司技术部门开会时,提到了制作AZD-9291遇到瓶颈,主要是“纯度不够、杂质太多”等。小周介绍他们的合成路径、生产流程均是依据化工原料的标准,远非药品生产所要求的技术、流程。而根据销售记录,这批化工原料最终却有相当数量流向了晚期肺癌患者。

国内此药尚未上市,如何定性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即就假药认定所需要的条件对公安机关取证提出细致指引,最终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中的AZD-9291生产、销售目的均是用于治疗人体疾病,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符合药品的定义,均应当按照假药论处。

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网上大肆售卖

暴利是驱动制售假抗癌药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维尔德公司的多位员工,纷纷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该公司成产AZD-9291成本约60元一克,公司对外销价100元一克,到后期周某提高到300元一克,而最终到患者及病人家属则高达1000余元一克。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短短5个月间,该公司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中间商及肺癌患者、患者家属销售总金额达4万余元,其中周某参与销售2万元,刘某某参与销售8千余元。暴利之下,人心蠢蠢欲动,实验室负责人刘某某看到售卖AZD-9291收益颇丰,逐渐在公司之外建立了自己的进货、销售渠道,销售金额达1万余元。

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后启动立案监督

制售针对肺癌晚期病人的假抗癌药,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除了个人售卖之外,市场中一些单位披着合法外衣,生产销售假抗癌药的犯罪行为更具迷惑性,不容轻恕。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维尔德公司所有的货款都流向公司负责人邱某妻子黄某某的个人账户,但销售提成却是以公司的名义统一支付。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AZD-9291药粉的生产、销售流程均为单位意志,该案极有可能是单位犯罪,而公安机关仅以个人犯罪立案侦查。而梳理黄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时又发现,黄某某的个人账户明细中,每一笔实际上都是维尔德公司的收入支出,也就是说,该卡极有可能实际为公司使用。

两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全都指向了单位犯罪。因此,检察机关立刻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证据进行固定,并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公安机关正式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犯罪分子利用癌症患者对健康的渴望和医疗知识的缺乏,通过开设网站、网店,以生物科技或医药科技等高科技公司的名义,引诱消费者购买,比传统意义上的销售更具欺骗性。2017年3月7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对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及周某、刘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罚金刑适用不当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

法院一审认定了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刘某某系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参与销售2万余元、8000余元,又被告人刘某某单独销售假药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周某、刘某某部分属共同犯罪。随着一声法槌敲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检察机关在对判决结果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虽对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周某、刘某某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但未并处罚金(刘某某已处罚金是其单独销售假药犯罪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还应当对周某、刘某某并处罚金,原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据悉,在无锡市检察院的支持下,该案启动了刑事抗诉程序。2018年3月12日,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量刑,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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