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闻纵深宠物纠纷多发依法养犬有说法
本报记者李小芳本报通讯员张惟威马佳淇
养狗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宠物犬一定程度上也担任了精神陪伴的角色。据统计,我国2023年宠物犬数量为5175万只,较2022年增长1.1%。随着犬只数量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加之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烈性犬伤人、“狗咬狗”导致“人告人”等动物饲养侵权民事纠纷案,为养犬人依法养犬敲响警钟。
漫画:詹珊珊
藏獒伤人,“笼养”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吗?
老李家住天津市某小区一楼,他在阳台处放置了铁笼,饲养了一只藏獒,该犬只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一天,邻居老张路过铁笼看到藏獒便伸手挑逗,不料被笼子里藏獒探出的利爪划伤,老张遂将老李诉至南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而老李认为“笼养藏獒”已经尽到了看管的责任,老张被狗划伤系其个人故意逗狗所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以笼养犬”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吗?法官表示,烈性犬致人损害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禁养烈性犬一旦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担全责。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故“以笼养犬”并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宠物“大战”,爱犬受伤谁担责?
小崔在小区内牵绳遛约克夏犬时,与同样牵绳遛柴犬的小梅相遇。小梅的柴犬突然挣脱牵绳向小崔的约克夏犬扑咬,小崔迅速拉起牵狗绳将约克夏犬提起并躲避柴犬,柴犬仍围绕小崔追咬,过程中柴犬撕咬住约克夏犬的右后腿,小梅阻拦未果。当日,约克夏犬被送至宠物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骨折。次日约克夏犬接受骨关节手术,为此小崔支付了相应治疗费。
事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崔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梅赔偿宠物治疗费用。小梅却否认柴犬撕咬到约克夏犬,主张柴犬扑咬系约克夏犬挑衅所致,并称约克夏犬的右腿之前就是瘸的。
“狗咬狗”导致“人告人”,责任如何划分?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本案就是将宠物受伤作为一种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对于损失价值如何认定?司法实践认为,宠物之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物,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治疗的合理限度,应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作为参考,结合双方的责任酌情评判。同时,犬类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切记要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乃至伤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宠物狗被“碰瓷”,咋办?
董某及其家人在某饭店就餐过程中,与同在该店就餐的李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董某诉至南开区法院,除主张李某对其殴打致伤的侵权责任外,还主张在冲突过程中被李某当时携带的宠物泰迪犬咬伤。
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调取的饭店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董某用右手攫取李某女友怀中的泰迪犬并将其甩向地面,过程中泰迪犬发出惊叫,之后董某持续大喊“狗咬我手了”。
观察思考
规范饲养动物营造文明饲养环境
司法实践中,涉宠物纠纷大多为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以饲养的犬只、猫致害为主,其中又以犬只伤人居多。经分析,致害原因多为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且致害地点往往发生在居民区,尤其遛狗过程中占比较高。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结合构成了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致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动物的致害行为,虽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但动物的行为能够表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遵守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因此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得以免除其责任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