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39号红树林大厦东塔五楼
传真号码:0770-2822126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防城港市档案馆、防城港市图书馆、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府公报、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表》中“受理机关”一栏填写:“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申请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39号红树林大厦东塔五楼,邮政编码:538001。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39号红树林大厦东塔五楼,申请人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5)需要补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说明
(一)属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请到各县(市、区)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