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依法处理相邻关系。
27.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哪些行为?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8.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9.小区内的公厕、泵房、设备间能否改变用途?
不可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收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小区内的公厕、泵房、设备间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是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的,如擅自改变用途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0.业主能否将砂石、瓷砖等建筑材料堆放在小区的道路、广场上?能否在小区内挖掘砂石为自己使用?
不可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如果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收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挖掘小区内的道路、场地,如果征得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1.在小区道路上堆放、倾倒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中,物业企业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道路的管理人,如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32.能否利用小区内的大厅、架空层活动场所、共用设备间等区域经营房屋中介、超市等?
如果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收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不得擅自利用小区内的大厅、架空层活动场所、共用设备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3.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及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案件中,物业企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及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4.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有关财物的保管协议,并支付了看管费用,业主理应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保管协议,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监控失效、秩序维护人员配备不足等,导致业主财物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5.小区业主能否随意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遮阳罩或搭建阳光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因此,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遮阳罩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遮阳罩或搭建阳光棚时,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6.业主安装空调外挂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需要注意什么?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此,业主在安装空调外挂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注意不得破坏墙面、屋面,影响房屋安全。
37.业主能否私自将住宅改为超市、快递站、宠物店等经营性用房?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律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含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业主私自将住宅改为超市、快递站、宠物店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有关单位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8.房屋出了问题,该由谁来进行维修?
对于房屋维修问题,要分不同情况,业主应事先分析属何种情况,再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维修。
39.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