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三、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五、强化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项公证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公证机构要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附件:河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河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上限
1
证明法律事实类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按照受益额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其中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5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50-2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2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500-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5%收取。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设区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县(市)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3.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3
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
1.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其中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15%收取,不足150元的,按150元收取;50-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10000万元(含)部分,按0.01%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05%收取。2.单笔公证业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
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500元(含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5
6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收费80元。
7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每件收费200元。
8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15%收取,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9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10
证明文件文书类
证明证书、执照
每件收费150元。
11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12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13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注:本表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