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犬寄养离奇死亡主人状告宠物店精神损害赔偿能被支持吗?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寄养死亡,主人状告寄养机构要求赔偿的案件。

案件焦点

寄养机构是否尽到合理看护义务

2022年8月15日上午,小李向小张发送“猎豹”玩耍的视频,但是下午小李便匆忙告知小张“猎豹”不知何原因突然死亡。小张连忙赶往宠物店,他认为是宠物店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导致“猎豹”死亡。但小李坚持“猎豹”因病暴毙,宠物店无过错。

双方争执不下,小李希望可以对“猎豹”尸检,检查其死亡原因,但小张认为“猎豹”早已是其“重要的家庭成员”,情感上不愿意接受尸检,希望可以尽快入土为安,而且夏季炎热,尸体不易保存。寄养机构支付火化费用将“猎豹”连夜火化安葬。此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张将寄养机构诉至碑林区法院。

小张诉称:原告及家人已将“猎豹”当做家庭的重要一员。饲养“猎豹”五年多,付出了诸多心血,费用高达10万余元。原告因身体原因将“猎豹”暂时寄养在被告处,每个月花寄养费让“猎豹”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自从知晓“猎豹”死亡后,原告及家人精神状态以及身心都受到打击,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出现问题,还需要到医院进行心理疏导。

在寄养过程中,原告也定期前往寄养机构探望,发现“猎豹”有嘴部、足部多处溃烂,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宠物寄养经营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照顾义务,对于宠物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其应当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宠物死亡的损失1万元、被告向原告退还宠物寄养费72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宠物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XX宠物乐园”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好意施惠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委托或者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好意施惠人已经尽到了注意、谨慎、保护义务;原告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被告认为狗的死亡原因是正常死亡或者病死,原告认为是被告毒死的,但是原告拒绝解剖尸体并要求把狗的遗体带走并连夜火化。原告应该举证是被告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死亡;被告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被告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

寄养机构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寄养费为每月1800元,被告收取了寄养费并从2022年5月1日开始提供寄养服务,故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本案狼犬死亡是否因被告过错导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系专业机构提供有偿宠物饲养服务,涉案狼犬在寄养前被告并未对其进行体检查明是否存在疾病,狼犬在被告提供寄养服务的过程中死亡,庭审中被告未举证其尽到了合理看护宠物的职责,无法提交事发监控录像,综上认定被告在提供寄养服务中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1万元。后被告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一、宠物死亡,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宠物的自然属性决定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宠物具有生命,能够与人类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并形成情感上的依赖,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价值不能以金钱衡量,宠物的死亡客观上会给主人造成精神损害,故宠物主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二、宠物寄养机构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XX宠物乐园”作为保管人应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保管、看护义务,保管、看护义务包括合理的注意义务、正确合适的保管场所的提供、合理的看护方法、亲自看护等,故被告在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张作为“猎豹”主人拒绝尸检查明死亡原因,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宠物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宠物医院、宠物理发店、宠物寄养店为饲养宠物提供专业、个性化服务。作为消费者需要注意:第一,“货比三家”审查服务者资质。消费者应当对服务者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比较。第二,提供服务内容要明确。规范的服务合同应写明服务者提供服务种类、内容,避免服务内容约定不明。同时应认真审查免责条款,避免加重消费者责任。第三,理性消费莫冲动。面对店家宣传充值有优惠等活动,应确保优惠金额及充值后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款项。

作为宠物寄养机构应注意:第一,规范服务合同,将看护内容、看护方式、看护条件约定明确。第二,对于寄养的宠物应做好寄养前体检,排查宠物是否存在疾病,并向宠物主人明确告知。第三,改善寄养场所条件,可以安装摄像装置,记录看护过程,证明机构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

(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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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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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区,昌平法院通报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虽然现在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是,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http://m.bjnews.com.cn/detail/1661325499168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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