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宠物店辩称,钱某某从宠物店买的猫是健康的,钱某某是看好后认可了才交易的,猫是在钱某某家感染的疾病。并且置疑原告去的宠物医院是否正规、宠物医院开具的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原告带去体检的猫是否是从宠物店购买的那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宠物店支付了宠物猫货款,被告亦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购买案涉猫作为宠物饲养,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健康猫,在原告询问猫是否已经接种疫苗时,被告答复“疫苗都做齐了”,但被告未能及时交付疫苗证,原告钱某某于接回宠物猫后第八日即告知被告案涉猫健康出现问题,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期间内就商品质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被告宠物店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完全履行了疫苗注射义务,被告出售的商品存在健康瑕疵,违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宠物猫治疗费1728元予以支持。原告钱某某诉请被告退还购猫款2680元,因案涉猫目前状态良好,现仍在原告处,该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宠物店赔偿三倍购猫款804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明显欺诈,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钱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说法:
本案系因消费者购买的宠物猫生病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宠物消费属于活体交易范畴,不同于其他消费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门的宠物公司,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符合健康无疾病等要求,而被告却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并且消费者购买的宠物在交付一个星期后生病,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商品存在健康瑕疵,构成违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