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宠物认知观念的改变,“以领养代替购买”的方式逐渐在流浪动物的救助中得到推崇,但某些隐藏在宠物“免费领养”背后的骗局也慢慢突破着爱心人士的底线,层层加价、捆绑消费甚或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让“免费送养宠物”变了味儿,最后成了“强卖”。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有不少被套路的领养人质疑宠物领养协议是否真正公平合理,他们不愿继续履行协议,由此与送养人或者宠物店之间发生纠纷。
签订领养协议,即使宠物死亡也必须买够12个月的宠物用品
两例典型报道披露出宠物“免费领养”骗局中,关于捆绑销售的套路。
领养人张某在和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时,被对方告知,宠物狗已经接种两针疫苗,再加上第三针疫苗,需要补偿疫苗费用共计788元。张某认为宠物店的这一要求在情理之中,于是爽快支付。但当他正准备带宠物狗离开时却被店主拉住,对方表示,宠物狗刚出生没多久,去新家容易拉肚子,以此要求张某购买“原狗粮”、配套羊奶粉以及益生菌等,张某随即又支付了1700余元。
后来,张某上网查看时发现,这些产品的报价均远超实际价格。不仅如此,宠物狗在领养后第三天就生病了。自费检查结果显示,宠物狗感染了病毒。张某去宠物店维权,店主未能出示“狗已接种两针疫苗”的凭证,且称第三针疫苗必须和狂犬疫苗捆绑使用,在店内接种必须先缴纳300元狂犬疫苗费用。而面对宠物领养人的维权,店主仅回应称,“宠物死了免费换,但绝不退。”
《宠物领养协议》签订后合法有效,违反协议或需赔偿
诸如此类的“免费领养”骗局让不少爱宠人士深受其害。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上述案件中类似的宠物免费领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领养人违约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石景山法院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就宠物送养方与领养方订立的《宠物领养协议》合同性质而言,一般约定宠物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向送养方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送养人明知宠物存在问题,故意不告知领养人,后宠物咬伤别人使领养人遭受损失的,则送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构宠物领养信息诱导领养人转账,三人因诈骗罪获刑
法院提到,上述情况虽然存在领养套路,但宠物是真实存在的,支付相应对价后,确定能领养到宠物。更有甚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免费宠物领养信息,虚构宠物免费送养事实,在爱宠人士支付托运费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诈骗他人钱财。
石景山法院在调研此类案件过程中分析发现,这种“免费领养宠物”新型诈骗犯罪一般以喜欢养宠物的年轻人为诈骗对象,多以物流公司为载体,以异地跨省须收取航空托运费、笼子费为由骗取钱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以虚构免费送养宠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提示,“免费领养宠物”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新型诈骗手段。对于网上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领养宠物最好选择同城当面领养,谨慎选择异地领养。宠物在外地时,领养人最好自己选择正规物流公司和货到付款方式,切勿轻易汇款或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应保存证据,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