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无法履约市监调解退还首付款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二:
买猫起纠纷爱心调解化矛盾
2022年9月,市区陈女士投诉称,在某宠物店购买一只公猫,宠物店售给其母猫,要求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鲤城区市场监管局12315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商家称,售出宠物一个星期后,发现是母猫,消费者曾来反映,当时经协商消费者同意不退货,现在一个多月了又反悔,猫大了不好销售,不同意退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如果商家拒绝调解,调解人员可能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走司法途径维权,但在与投诉人家属多次沟通后,调解人员了解到投诉人陈女士购猫的真实原因,是因产后抑郁加上其他因素导致情绪不稳定,医生建议养猫缓解病情,且之前因为退货不成曾经导致情绪失控。调解人员多次与商家耐心细致做工作,告知其要求退货的特殊原因,希望商家多一些人文关怀。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宠物款,并赠送猫粮,一起消费纠纷成功化解。
案例三:
购车遭遇拒赔市监调处获赔偿
案例四:
电动车频出故障12315耐心解难题
案例五:
行政告诫又约谈成功化解预付卡纠纷
案例六:
新空调出故障售后遭拒12315协调解难题
案例七:
把合同当儿戏“诚意金”不诚意
案例八:
婚介服务大有径庭12315协调权益得保障
2022年5月8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5月7日在晋江市某婚介机构消费8880元,缴费时商家承诺配对包成,后又改变说辞,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款遭拒,故投诉至12315请求帮助。晋江市陈埭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在商家处购买婚介服务项目,商家承诺会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介绍适合的相亲对象,如不满意可以进行退款。但实际相亲见面的对象却与消费者的基本要求相差甚远,同商家承诺的不符,故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商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推荐介绍合适的对象,承诺的服务事项也无法兑现,商家应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经调解人员耐心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予以退款,调解成功。
案例九:
护肤后皮肤反受损商家过失依法应赔偿
2022年3月18日,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称在晋江市某美容机构消费900元做微晶美容,同时购买冻干粉、面霜等产品共1100元。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脸部出现脱皮,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是皮肤受伤,为此,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商家只同意退款,但拒绝赔偿,消费者投诉至12315热线。接投诉后,晋江市东石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皮肤受伤是做微晶美容引起的,商家则提供了所售冻干粉、面霜等产品的合格证书,皮肤受伤可能是消费者过度使用冻干粉造成,而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说明和标明冻干粉正确使用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时未对产品作出说明,给消费者带来皮肤受损等不良后果,应对其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负责。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十:
二手交易需谨慎真实信息应告知
案例十一:
多方联动有效化解食品卫生纠纷
张某通过某外卖平台订购了由林某经营的食品店的一份外卖食物。食用时,张某发现外卖食品中有一只蟑螂,遂通过外卖平台与林某取得联系,经协商,林某全额退还该单外卖费用。次日,张某感觉全身瘙痒、出现过敏现象,并于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700元。张某觉得自己身体不适系食用不卫生的外卖食品导致,遂决定起诉林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案例十二:
新车被撞引纠纷法官调解促和解
王某向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款纯电动轿车,价款28万元。提车2天后,王某驾车前往4S店充电,突然被销售人员驾驶的试驾车撞上,造成新车右前轮叶子板凹陷。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费用5000元。经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销售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认为,案涉车辆为全新车,除维修车辆费外,4S店还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4S店则认为,该事故属于普通交通事故,不应计算贬值损失。由于分歧过大,王某向12315平台投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为及时化解纠纷,开发区巡回法庭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灵活运用“两个角度”工作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项目、计算方式等,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合理心理预期。二是情理角度,王某为婚礼需要购车2天即发生事故,心理上确实难以接受,据此引导4S店换位思考。最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该起纠纷得到就地化解。
案例十三:
公益诉讼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案例
HA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尽到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义务具有监督职责,发现经营者在采集、使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模式,对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和行政机关及有关运营主体监管履职情况统筹把握,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案例十四:
快递服务维权调解案例
消费者巩先生通过某快递品牌公司,寄递一箱飞天茅台酒(6瓶)到山东,收件人签收时发现其中3瓶酒破损,其余3瓶外包装污毁,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通过12345平台反映,希望结合市场价值及物品受损情况获得赔偿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