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份复议回函,依然没有让陈小姐满意。
于是,她将省食药监和梅州食药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省食药监和梅州食药监作出的行政复函,要求梅州食药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被举报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但是,当前广东并没有出台狗肉监管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
“这一问题,对于我们基层单位来说,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应该通过省或者国家立法的形式才能进行规定和规范。”
是否违法?两种观点交锋
能否将食用狗肉作为一种经营活动,这个争议由来已久。
2014年,广西玉林狗肉节上,爱狗人士集体抗议经营狗肉的行为,更是将这一争议推上了舆情的高潮。
在当时,曾经有数十名法学家或者法律工作者经过研讨后形成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食用狗肉是公民的自由,但是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这种食用自由也只能限定在私自饲养、私自宰杀、私自消费狗肉的情形,而狗肉一旦成为商品,进行公开大规模买卖,则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狗肉检疫程序和标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定标准对狗肉进行检疫,从而把狗肉变成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肉类必须检疫后才能进入流通环节,狗肉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因为无法检疫,所以不能成为合法的肉类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当年的这份法律意见书,也给如今的陈小姐提供了一种法律观点。
但是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河则认为,执法部门需要有执法的法律依据,才可以去禁止别人的经营活动,虽然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肉类须经过检疫才能进入流通的规定,但是在当下的法规中,并没有禁止经营狗肉的规定。
此外,他还提出,目前除了狗肉之外,某些鱼肉等肉类同样不需要像猪肉那样检疫,法律未规定要检疫的,则不需要检疫,不能随便限制别人的权利。(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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