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野生动物禁止令的出现,我们对什么东西可以吃存在很多疑问,比如一部分地方有吃狗肉的风俗,在各个城市也有狗肉店。对于养宠物狗的人们来说,它们属于伴侣型宠物,不应该被食用,那么2020年出台的立法又是如何。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5月8日。
4月2日,深圳通过了“野生禁止令”,新规将于5月1日生效,官员们正努力打击野生动物贸易。野生动物贸易与传染性很强的疾病有关,如致命野生动物疫病、非典(SARS)和埃博拉(Ebola)。该草案也引发了广泛的公众讨论,因为它建议禁止食用乌龟、蛇、狗和鸟。
深圳政府表示,“猫和狗作为宠物,与其他动物相比,与人类建立了更亲密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在香港、台湾等发达地区也很普遍。”
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
(一)猪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六)骆驼
(七)兔
(八)家禽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
二、特种畜禽
(一)梅花鹿
(二)马鹿
(三)驯鹿
(四)羊驼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珍珠鸡
(六)雉鸡
(七)鹧鸪
(八)绿头鸭
(九)鸵鸟
(十)水貂(非食用)
(十一)银狐(非食用)
(十二)蓝狐(非食用)
(十三)貉(非食用)
附件1: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制订《目录》,是落实《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畜牧法》适用范围,对于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二)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目录》制订的原则。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其中哺乳纲的为家畜,鸟纲的为家禽。在《目录》制订过程中,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二)关于特种畜禽。本《目录》列入的特种畜禽,是指除传统畜禽以外的畜禽,主要有:梅花鹿,其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马鹿,其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羊驼,为引入品种,驯养历史悠久,用途多样;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三)关于《目录》畜禽“种”与品种的关系。《目录》中所列31种畜禽隶属于动物分类学中“种”范畴,类型相对固定。在“种”的基础上经过长期人工选育和改良,形成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生产性能不同的品种,品种数量随着育种创新、国外引进不断变化。畜禽品种要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鉴定,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
(四)关于《目录》畜禽与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配套目录,也是《畜牧法》明确要求制订的配套目录,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列入《目录》的畜禽,适用《畜牧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目录》所列物种的野外种群,以及《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
本《目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在《目录》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经认真评估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附2: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ysxzc@agri.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邮编: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