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拴住的宠物伤人谁担责?法院建议:不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4d0ec17996464f748177c14da8b01710471449582023-11-0209:40:03/a/20231102/4d0ec17996464f748177c14da8b01710.shtml

赵某和其孩子小赵(7周岁)共同到李某的商店内购物,赵某挑选商品期间,突然听到小赵嚎啕大哭,赵某赶忙上前查看情况,原来小赵不慎被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赵某随即将小赵送医治疗,后赵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李某深感委屈,向赵某表示狗虽然是其饲养的,但是事发时狗被拴在门口,狗绳长约一米左右,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双方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赵与赵某将李某诉至溧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在此建议: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应对犬只拴养或圈养,为犬只挂犬牌,戴嘴罩,并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携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做到用犬牵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行人应做到主动避让犬只,不故意挑逗犬只,受到犬只伤害及时就医并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协商处理。

(《零距离》记者/胡艳通讯员/吴立国周晨溧法轩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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