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不要求继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继父母也不受《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要求限制,也能收养;被收养的继子女也不受年龄限制;收养数目上也不受只能收养一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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