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管与其它行政机关在消费投诉处理的职责划分上,一直是消费投诉受理环节比较头痛的事,为此,我们从法律设定和具体范围上进行一下梳理。供从事有关工作的同仁们在实务中参考。
一、确定消费投诉处理部门的原则。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一个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信访条例》确定管辖机关。
《信访条例》第四条确定了信访处理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而确定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
在实务中,有些同志往往引用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来确定消费投诉的受理机关,有所不妥,《意见》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意见》只是确定监管职责的依据,而且,监管事项与消费投诉受理职能并不完全重合。
所以,划分消费投诉处理职责的原则有两个: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则应当依法受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
另外,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消费投诉,而不是监管事项,有些监管事项不会导致消费投诉发生的情况则不予列明,比如野生动物保护、危化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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