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诊患者及就诊卡信息未完善的患者(2020年2月之后未来过医院就诊的患者):
二、复诊患者:
1.就诊卡信息已完善的患者:已完成线上交费的患者,直接前往自助机取号、报到。取号报到后,请持挂号条到分诊台候诊,诊室看诊。
三、急诊患者:
四、门诊手术流程
持医生开具手术单、化验单到门诊收费处交费,交费后到门诊手术室建病历等待手术。
五、住院流程
持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到住院收费处交纳住院押金及购买饭卡,持押金条到病区等待住院。
(四)预约挂号就诊须知
1、我院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
2、我院全面实行预约就诊,仅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人开放绿色通道现场挂号。
5、多次取消预约、退号或爽约可能被限制预约。一个月内累计退号或爽约三次及以上将限制2个月内无法通过手机预约挂号。
6、挂号成功请务必细阅读电子挂号单上的就诊提示。
(2024年1月2日更新)
(五)门诊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公示
1、负责导医、咨询及维持大厅的工作秩序。
2、免费提供针线、笔纸、轮椅、充电器等物品。
3、引导或协助老年人、残疾人、体弱人员就医。
4、指导患者使用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报修。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供拆线、换药、治疗等宣教服务。
6、接待患者投诉,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向门诊部反馈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发热患者筛查工作,做好登记。
(六)医保患者就诊须知
尊敬的医保患者:
我院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医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公立三甲专科医院。国家医保码为:H11010703184;北京市医保编码为:07150409;定点医疗机构编号:1100001011012。
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目前我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疾病如下:
1.先天性畸形病种:如唇腭裂、尿道下裂、小耳畸形、眶距增宽症、神经纤维瘤、血管瘤及脉管畸形患者。
2.口腔:口腔颌面部外科类疾病诊疗如拔牙、牙槽外科手术等;牙体牙髓疾病诊疗如牙体病、牙髓病、根尖周病等;牙周病、口腔黏膜病诊疗等属于医保范围。各类正畸、修复、种植、牙齿美容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为自费项目。
3.皮肤:常见皮肤疾病、面部损容性皮肤疾病属于医保范围。面部年轻化、光电治疗,肉毒素除皱、水光注射等美容项目为自费。
4.代谢与减重中心:肥胖症合并2型糖尿病或代谢综合征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单纯性肥胖为自费项目。
5.瘢痕:住院患者属于以下情况(1)四肢、手、足关节处瘢痕致活动功能严重受限;(2)腋窝处瘢痕致活动功能严重受限;(3)腹股沟处瘢痕致活动功能严重受限;(4)面部:影响五官重要功能瘢痕。例如:张口受限、睁眼受限等;(5)颈部瘢痕致活动功能严重受限;(6)瘢痕疙瘩面积≥8平方厘米且与第三方责任或工伤责任无关的,可以医保报销。
6.神外、普外、内科、眼科、耳鼻喉、妇科、骨科等: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执行。
需要提醒您:
1.门诊患者需持本人社保卡(电子凭证)就医,住院患者需携带实体社保卡住院。请务必遵守医保政策,严禁使用他人社保卡。
2.报销目录按照北京市药品、诊疗、耗材和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咨询热线:010-53968000(周一~周五:08:00-11:30,13:30-16:30)
3.异地医保患者就医请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4.本院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工伤定点。
5.(1)外伤患者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所发生费用均需自费结算、(2)未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外伤患者,在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可以医保结算。
衷心祝您早日康复!
(2024.1.6更新)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报销比例
一、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
二、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
城乡居民报销比例一览表,备注:
①此住院起付线,特指本年度首次住院,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本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②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线均减半。
③区属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8%。
④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已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有首诊转诊政策。
⑤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医保小知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
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特殊病、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急诊留观,同住院报销比例。“特殊病种”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附件3:医保电子凭证-问题解答
1、什么是医保电子凭证?
答:医保电子凭证,是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全国统一医药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医保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医保结算、办理医保业务等功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能够在互联网上高效、安全地享受医疗保障部门的各项公共服务。
2、医保电子凭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在就医购药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一张是虚拟的就医凭证,一张是实体的就医凭证,仅从就医购药上看,两者的功能是一样的。大多数人习惯于携带实体卡进行就医购药,俗称“持卡结算”;也有部分人群,尤其是年轻人,或者是因急诊等因素未携带实体社会保障卡的人,更愿意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直接“脱卡结算”。
进行医保结算时,不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是使用实体社会保障卡,均对应参保人身份证件下的医保结算账户。
3、没有实体社会保障卡,是否可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申领后也能正常就医结算吗?
答:只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即便未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也可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申领的医保电子凭证与实体的社会保障卡在就医购药方面同等效力,可以正常就医结算。
4、如何申领医保电子凭证?
5、医保电子凭证的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6、如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答:进入各渠道医保电子凭证卡包入口,选择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展码后扫码进行就医购药的脱卡支付。
7、办妥异地备案手续后,能直接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异地直接结算吗?
附件4:跨省异地就医问题解答
1、异地患者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医保刷卡实时结算?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2、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来京就诊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的医保政策还是北京市的医保政策?
3、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来京就诊需要带社会保障卡吗?
答:需要。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在北京直接就医的唯一身份识别凭证,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实名制就医。
4、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都能直接结算吗?出院直接结算时是不是只结算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答:参保人员在备案的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出院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医院将根据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地系统计算反馈的结果,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向本市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因故需全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应事先告知所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手工报销。
附件5:异地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就诊须知
我院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医院,国家医保码为:H11010703184,北京市医保编码为:07150409,定点医疗机构编号:1100001011012,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直结业务,目前开通病种为:高血压(M03900)、糖尿病(M01600)。
如您为异地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来我院就诊前需在参保地完成病种待遇资格认定并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可在我院按异地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直接结算。
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执行就医地政策;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累计规则。
异地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问题解答
1.我院目前开通异地医保直结的门诊慢(特)病包含哪些
答:我院目前已开通“高血压(M03900)、糖尿病(M01600)”两个病种的异地医保直接结算业务。
2.哪些患者可以享受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
答:在参保地已完成病种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
3.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的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政策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执行就医地政策;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答: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实时更新,可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线上查询。
5.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就医流程
答:(1)参保地资格认定:在参保地完成试点病种待遇资格认定。
(2)参保地办理备案: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流程需咨询参保地)。
(3)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4)享受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注:全国各统筹地区门诊慢(特)病范围存在差异,参保人员是否属于门诊慢(特)病患者范畴需依据参保地医保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