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小区内都会有流浪猫狗出没,大部分时候人与猫狗都能和谐共处,有的业主还会对流浪猫狗进行爱心投喂,可是,一旦有业主被流浪猫狗抓伤,谁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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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岁的小王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后花费医疗费1154.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王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邻居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54.8元。
业主李某辩称,小区内不只自己一个人投喂流浪猫,小王被抓伤是因为他拿着火腿肠去逗猫,其母亲站在旁边却没有尽到制止和看护的义务,而且不能确定抓伤小王的猫就是自己经常投喂的那几只,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流浪动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近年来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部分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流浪动物的生活行动习惯,给环境引入相应的危险源,却并不能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极有可能要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好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小朋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