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丨2020宠物相关政策一览

截止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8个公告,共批准关于进口宠物产品共715个SKU。其中批准进口猫粮289个SKU,进口狗粮389个SKU;其他进口犬猫通用产品30个SKU。

具体信息如下:

1月1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60号公告批准美国佳和生物技术公司等39家公司生产的9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本次公告新增猫粮31个SKU、狗粮35个SKU、宠物营养补充剂1个、饲料用猪油2个牛及绵羊肉骨粉1个。

3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74号公告批准比利时联合宠物食品公司等52家公司生产的71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本次公告新增猫粮6个SKU、狗粮16个SKU。

3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78号公告批准意大利RUSSOMANGIMIS.p.A.公司等118家公司生产的364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本次公告新增狗粮产品129个SKU,猫粮产品88个SKU,猫犬通用产品15个SKU。

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2号公告批准芬兰杰能科国际有限公司等55家公司生产的220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本次公告新增猫粮59个SKU、狗粮74个SKU,单一饲料3个SKU。

6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11号公告批准爱尔兰马里戈特有限公司(工厂)等22家公司生产的26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本次公告新增猫粮1个SKU,狗粮2个SKU。

8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25号公告批准美国金宝动物营养(国际)有限公司等70家公司生产的20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批准雀露幼猫粮营养配方等3个产品中文商品名称变更。本次公告新增猫粮36个SKU、犬粮67个SKU、犬猫通用3个SKU;续展登记猫粮3个SKU、犬粮9个SKU、犬猫通用2个SKU。

10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48号公告,公告指出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普罗星淀粉(泰国)有限公司等55家公司生产的124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本次公告新增72款进口宠物食品,其中包括猫粮35个SKU、狗粮36个SKU、宠物营养补充剂1个SKU,同时还新增饲料添加剂1个SKU。

12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71号公告批准(意大利)EurofeedTechnologiesspa等72家公司生产的151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本次公告新增猫粮31个SKU、狗粮28个SKU、单一饲料7个SKU、猫用添加剂2个SKU、犬用添加剂2个SKU、猫狗通用添加剂2个SKU。

注册再注册宠物用药38个

犬用兽药占比超7成

在批准的国产以及进口兽药方面,农业农村部共批准了38个新款宠物兽药,其中包括犬用兽药29个,猫用兽药8个,犬猫通用兽药5个。

1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52号公告,批准西班牙海博莱生物大药厂等5家公司生产的5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

1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53号公告,批准山东滨州沃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申报的6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2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66号公告,批准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等18家单位申报的8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3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84号公告,批准西南大学等6家单位申报的3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3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83号公告,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VIRBAC)等2家公司生产的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

5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97号公告,批准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申报的6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5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99号公告,批准洛阳普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申报的7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5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01号公告,批准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意大利生产厂等4家公司生产的5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

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09号公告,批准美国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美国生产厂等5家公司生产的6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

7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13号公告,批准梅里亚有限公司法国吐鲁兹生产厂等4家公司生产的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等5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8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20号公告,批准北京欧博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维他昔布咀嚼片变更注册。

8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22号公告,批准硕腾公司美国林肯厂生产的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变更注册。

8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27号公告,批准南京农业大学等29家单位申报的藿蜂散等7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并发布酮洛芬等2种兽药产品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及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35号公告,批准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申报的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等3种兽药产品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及新霉素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44号公告,批准硕腾公司美国林肯生产厂生产的沙罗拉纳咀嚼片在我国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月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50号公告,批准北京欧博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匹莫苯丹咀嚼片变更注册。

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65号公告,批准硕腾公司美国林肯厂生产的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此前发布的该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12月2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74号公告,批准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申报的芪翁黄柏散等6种产品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批准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山花黄芩提取物散兽药产品变更注册。

12月2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75号公告,批准法瑞瓦公司法国生产厂生产的枸橼酸马罗匹坦片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月1日,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了《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61号公告,决定调整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

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公告指出:兽用原料药及其宠物用制剂均未在境内上市的。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比较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和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其中指出,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书到期或超过续展申报期,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登记申请的,可延期提交,也可网上申报。对已受理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通过材料审查,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开展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的,将临时免除样品复核检验程序,予以按时审批。

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其中,第十三条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中提及:在全国推行执业兽医资格“机考”和“一点注册、多点行医”管理模式,强化执业兽医继续教育。

2月28日,农业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编制工作需要,决定增补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人员名单包括:吴晗、高光、黄伟忠、高光、黄伟忠、蒋桃珍、杨奇、穆祥。

4月,农业部起草《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分为传统畜禽(18种)和特种畜禽(13种)两大类,共31种。狗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4月1日,我国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正式实施。

4月25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起草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修改完善了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无害化处理、疫病区域化管理和督导等制度。

5月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93号公告,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7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12号公告,公告指出,农业农村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制定了《饲料中风险物质的筛查与确认导则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LC–HRMS)》标准,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月1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12号公告,公告指出,《饲料中甲丙氨酯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8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30号公告,公告指出,为加快推进宠物用兽药等注册工作,进一步合理利用现有药物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更好地满足预防、治疗动物疾病需求,农业农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42号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兽医诊断制品研制积极性,促进商业化生产和应用,提高制品质量,进一步满足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等工作需要,农业农村部部组织修订了《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并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1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58号公告,公告指出,《饲料中氨苯砜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4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63号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编制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376号公告,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自2020年12月28日起,上述许可事项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并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

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联合海关总署发布369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1月10日,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名单,新增9家俄罗斯禽肉生产企业和2家禽肉存储企业获输华资格。目前俄罗斯获输华资格的禽肉生产企业已有40家,存储企业有5家。此外,在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中国海关批准了可对华输出的俄罗斯火鸡肉制品产品清单,并在官网中发布了获准俄企名单。

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其中规定中国取消对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允许进口含有家禽产品的美国宠物食品;允许进口含有第三国动物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前提是该动物源成分合法进口至美国,符合美国国内宠物食品添加要求并可追溯至原产国。同时,中国已完成对美国24家新增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工厂的审查,并将这些工厂列入允许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非宠物食品的工厂清单中。

1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零售包装的狗食或者猫食罐头、零售包装的其他狗食或者猫食的税率将从15%降至4%。

2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0/173号条例,准许猫狗食品使用亮蓝色素添加剂(青色1号brilliantblueFCF)作为猫和狗的饲料添加剂。

2月13日,韩国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正在制定一项新的五年计划,可能采取更严格的法规来改善动物福利和宠物所有权,这可能会促进当地的宠物食品市场。

2月14日,日本政府规定只允许出生后56天开始出售或转让幼犬和小猫。此外,预计政府将进一步改善宠物福利。2022年,新饲养的宠物猫狗将要求佩戴微芯片,以提高宠物主人的认识和责任感。

2月14日,中方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减半。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

2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0/197号条例,准许猫狗食品使用诱惑红素(红色14号alluraredAC)作为猫和狗的饲料添加剂。

2月18日,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完成了与中国海关总署沟通协调,中方批准经铁路运输对华出口动物源产品的条件。

2月18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消息,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研究小组对谷氨酸棒杆菌KCCM80189发酵产生的异亮氨酸进行研究后,允许异亮氨酸可作为所有动物饲料添加剂。

2月19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2020/238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831/2003,批准一种L-苏氨酸作为动物饲料添加剂用于所有动物物种。

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因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发生了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中国将暂停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肉及禽肉产品的进口。

3月19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官方发布了一份关于《出口宠物食品可临时加贴中文标签在国内销售》的通知。内容强调,出口食品企业生产的三同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加贴中文标签可在国内销售。

4月2日,《兽药管理条例》共计有5处修改:包括临床试验申请改为备案;简化进口兽药通关程序;增加未备案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备案部门职责;删去了“进口兽药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4月9日,澳大利亚农业部发布53-2020号公告,即新冠疫情期间对于进口动物产品健康证书的临时要求。为确保进口,澳方允许进口商先行提交证书的电子副本供官方检查,还会要求出口国主管部门都对证书进行验证。

5月7日,浙江嘉兴海关发布消息,嘉兴海关在对出口宠物食品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把“企业管理”和“出口验放”分离,促进产品出口提速增效。5月15日,乌克兰食品安全局发布了《关于批准进口证书格式的命令草案》。乌克兰发布包含了涉及食品、饲料、动物源性副产品等品种在内的72种产品进口证书格式包括产品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及其他证书。

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两则因发现新冠肺炎病例而被调查及停止输华的通告,包括英国禽肉未获我国准入不能向中国出口以及暂停美国泰森公司注册号为P5842的禽肉企业产品输华。

6月20日,新加坡批准美国的宠物食品公司可将含有牛肉的产品出口到国内。

6月17日,根据北京市联防联控指挥部要求,海关将对动物源性食品以及活体动物(如:猫、狗等)不予放行。

7月14日,海关总署更新荷兰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共新增12家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

9月25日,海关总署更新意大利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共新增10家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

10月12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更新携带入境宠物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的公告》有关要求,动植司会同监管司和科技司对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进行了更新。

10月14日,经深圳海关办理的全国首票线上预约出境宠物检疫业务的宠物顺利出境。

10月29日,青岛海关所属即墨海关发布信息称,山东口岸出口的6只恶霸犬顺利通关,这是山东首次出口宠物犬,标志着山东地区养殖的宠物犬在国际市场实现零的突破。

11月16日,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海关发布数据统计。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烟台海关辖区企业出口宠物食品销售额已近10亿元。

12月3日,海关总署更新美国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其中,2月新增12家,3月新增7家,5月新增1家,9月新增3家,10月新增2家,11月新增2家。共计新增27家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

12月9日,连云港海关发布数据统计。据数据显示,1-11月,连云港地区共出口宠物食品1100余吨,货值超650万美元。

此外,阿根廷共和国今年也新增了一家输华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

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45号文件,《公告》明确,符合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免税范围;此外,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月5日,广东省消委会、深圳市消委会和广州市消委会将联合广东省宠物美容协会制定《中国宠物行业美容护理标准》。

1月25日,据上海市林业局消息,全上海林业、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目前共关停、关闭3家野生动物交易场所及40家室内宠物店。

1月26日,受新型肺炎病毒疫情的影响,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通告,内容中提及所有农(集)贸市场、超市等各类经营场所一律不得销售活禽,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所有宠物商店(医院)一律暂停营业。

1月29日,鞍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宠物(犬猫)交易活动的紧急通知》。

1月30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其中在第五章“社会面防控”中同样明确指出,暂停宠物商店(医院)营业。

1月31日,包头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包头市第四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取消农村大篷车聚餐、关闭全市所有烧烤店、宠物店,严禁农贸市场等场所从事活禽活畜现场交易、现场宰杀等。

2月1日,山东东营发布公告称弃养犬只一律送至犬只收容救助留检所。

2月4日,山西吕梁市公安局、吕梁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切实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的通告》。

2月6日,郑州市林业局为加强疫情防控监管力度,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等场所严格监管,并且,关闭了郑州市4家动物园、4家萌乐园和经营花鸟、宠物、活禽等农贸市场120处。

2月10日,浙江柳市镇政府为救助因疫情导致断粮的小动物们,决定针对“留守/流浪猫狗”开展暖心救助行动。

3月20日,广州人大发布了一份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每户限养一只犬,弃狗虐狗要罚款。

4月,山东济南宣布在2020年推动养犬办证、年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下放到宠物医院,实现线上办理,就近办理。

4月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经表决批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

4月9日,合肥市人大网站公布《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政府就《合肥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中华田园犬、秋田犬、松狮犬等犬种“榜上有名”。

4月22日,郑州市城管局对外透露,即日起至年底,郑州市民可持犬只免疫准养证到以下66家宠物医院年审服务网点,享受体检、就诊、美容、购物等优惠。

4月24日,《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将在5月1日实行。该《办法》规定,安徽省的导盲犬将享受无障碍服务。

4月25日,四川资阳市为市民文明养犬,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方面给一般宠物犬上户口,规范养狗行为。

4月29日,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犬只免疫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活动。

5月18日,《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规定了浙江省宁波市文明养犬的种种细则,包括携犬出户需带犬牌、嘴套。后于5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

5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全面推行电子犬牌,监管不文明养犬行为,如果有不文明养犬行为,执法人员可立即根据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6月1日,《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进入禁犬区域。

7月28日,常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和市城管局根据《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发了《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通告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使用牵引带,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规定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月4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00号(资源环境类209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到,关于火化处理城镇死亡宠物的问题。目前,动物防疫法正在进行修订,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专门章节,明确法律要求和责任。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动物防疫法规定,细化包括宠物在内的无害化处理要求。

11月1日,《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规定小型犬只狗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大型犬只则不得超过1.5米。狗主若没有按照标准牵引犬只,会被处以500元罚款。

11月23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条例草案内容,淄博将划定限养区,该区域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楼道、储藏室、车库、沿街店铺养犬等行为也将被禁止。

11月28日,“上海市文明养宠三年行动”正式启动。此前,上海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文明养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修订一部完善法规,确立一串行为导则,搭建一个管理架构,配套一批执法制度,形成一种文明风尚。2020年的阶段目标是,启动“文明养宠三年行动”,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文明养宠协调机制,推动法定宠物的狂犬病免疫率、办证率均达到80%等。

12月15日,常州市公安局举行了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据悉,自今年8月底起,常州深入开展为期4个月的文明养犬专项整治,严厉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以来,全市接报各类涉犬警情2495起,同比下降13.4%;新办理犬证犬牌5000余套,公共场所遛犬牵绳比例提高35%;依法查处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等违法违规案件1590起,收容救助流浪犬1537只。

12月29日,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犬只随地便溺遛狗不束犬链等养犬不文明行为整治的通告》。

12月29日,宠工委公告《豆腐猫砂规范》(T/CIQA11-2020)、《冻干宠物食品规范》(T/CIQA15-2020)等2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团体标准完成标准制定各项工作,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在行业内正式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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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基準法退休法律 訴訟 法院程序 民事 刑事 行政訴訟 訴願 支付命令 家庭 婚姻 外遇 分居 夫妻財產 贈與 家暴 權利 離婚 遺囑 遺產 繼承 公共危險 房屋 土地 房屋瑕疵違建 公寓大廈 性防治 租屋 租賃 都更 噪音 交通 車禍 酒駕 醫療 毒品 金融債務 本票支票 信託做保 代理承攬 補習教育 霸凌 傷害恐嚇 智財專利 商標著作...https://www.law110.com.tw/SEO/SEO_1311.html
3.综合新闻中心中国社科院绿皮书:各国对德班会议预期普遍不高 (2011年11月11日 16:50) "光棍节"成电影市场新档期...台立法机构研议奉养父母法令 子女弃养恐有刑责 (2011年11月11日 10:24) 央企社会责任工作会议召开...俄罗斯称与格鲁吉亚签入世协议有助关系正常 (2011年11月11日 02:43)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多次打断云南...https://news.sina.com.cn/2011-11-11/index.shtml
1.寄养协议书范本(通用10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大家知道协议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寄养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寄养协议书 1 甲方:___ 乙方:___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https://www.yjbys.com/xieyishu/fanben/1985142.html
2.领养协议书15篇6、乙方收养宠物期间如宠物自然死亡(如生病死亡但乙方已提供了必要医疗措施)、丢失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宠物致死致残的不在第5条范围内; 7、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应,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领养协议书2 甲方(寄养人或领养负责人):___ 乙方(领养人):___ 为了确保从...https://www.jy135.com/xieyishu/1086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