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5000元的快递包裹在邮寄途中丢失,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按货价赔偿,但快递公司只愿赔偿1000元。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快递纠纷案时,法官依据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2年,杨某通过网络联系了二手裘皮大衣经销商,表示要出售自己的两件裘皮大衣,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为5000元。随后,杨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裘皮大衣,并支付54元快递费。包裹迟迟未送达,杨某联系快递员,得到的答复是包裹不知去向。杨某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称杨某未对包裹保价,只能赔偿其1000元并退运费。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快递公司诉至天山区法院。
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杨某则表示,因为快递公司失误导致自己受损,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杨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已揽件并进行物流运输,在此期间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杨某包裹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明知快递件系贵重物品而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应当赔偿杨某的损失。
在法官调解下,快递公司赔偿3000元并当庭履行,杨某表示接受。
法官说法快递损失赔偿适用民法典而非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主要约束两大主体,分别是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而我们熟知的顺丰、圆通等属于快递企业。
邮政法中对于快递企业和快递业务有专门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快递企业可以参照邮政企业适用的部分条款,而本案中涉及的第四十七条并不包括在内。那么,快递企业寄丢快递,索赔依据是什么呢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义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消费者委托快递公司寄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如快递丢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消费者未选择保价,只要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件的价值,就应得到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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