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已经成为了不少家庭的重要成员,除了日常购买宠物用品、食品以外,生病时还需要到宠物诊疗机构进行治疗,随之,在诊疗的过程中就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宠物在宠物医院因意外造成死亡,宠物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徐女士于2021年8月26日买了一只新脸版布偶猫,9月15日晚,徐女士发现猫表现异常,没有平时活泼,遂送到某宠物医院就诊。宠物医院的医生给猫测了体温、CT等常规检查后,建议做DR检查,以便进一步确定病因。在做DR检查时,猫意外掉落操作台,后死亡。
徐女士认为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其宠物猫死亡,当时与宠物医院协商赔偿,该院院长只同意赔偿1000元,其中包括已经交纳的未给小猫做成的CT扫描费200多元。双方协商未果,故徐女士诉至来院,请求判令宠物医院赔偿猫购买费,并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女士的布偶猫因病到宠物医院就诊,做DR检查时掉落操作台后死亡,从操作台的高度及猫科动物的生理特点和习性来看,从操作台上掉落不足以造成猫死亡,布偶猫的死亡主要应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宠物医院作为专业的宠物诊疗机构在给徐女士的猫治疗期间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猫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医院赔偿徐女士3000元。
在我国法律中,宠物并不具有“人身权”,其只能被认定为宠物主的“财产”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医院对于宠物就诊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是否需要向宠物主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宠物的损害或者死亡确实是由宠物医院不当地治疗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等注意义务所导致,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猫的死亡并非宠物医院直接造成,但是,宠物医院作为专业的宠物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徐女士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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