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

作者:范瑶(上海一中院立案庭三级法官助理)

一、谁是饲养动物的主体?

一般而言,通过合法购买或收养途径,对动物进行培育与照料,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或收养者视为饲养动物的主体。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定时定点对动物进行喂养管理、形成事实饲养关系的,也可能成为饲养动物的主体。

二、哪些动物不可以饲养?

饲养动物看似简单,但并非所有的动物都可以饲养,以下三类动物是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的:

1.珍稀野生动物不可饲养

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立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等为珍稀野生动物,禁止饲养。

2.外来物种不可饲养

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也有可能因新的环境没有相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成为入侵者,打破生态平衡,破坏生物多样性。外来物种的入侵会对我国物种带来威胁或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严重的甚至可能损害农林牧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明令禁止如红棕象甲、清道夫鱼等外来物种的饲养。

3.某些种类不可饲养

除了上述两项法律规定以外,在犬只饲养领域,各地都将烈性犬列为禁止饲养对象。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明确,上海地区内獒犬、狼犬及斗牛犬为三类禁养烈性犬,烈性犬血统的杂交犬也在禁养之列。最新版《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还明确了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德国牧羊犬、杜宾犬等不得由个人饲养。

可饲养动物还有什么饲养注意事项?

1.购买动物的注意事项

目前,购买动物有几种渠道。

2.日常饲养的注意事项

另外,《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另规定,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植入电子标识。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只挂犬牌,(2)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3)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等。因此,在上海饲养犬龄三个月及以上的犬类需要满足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定期疫苗注射、遵守外出规定等要求。

饲养动物引发的法律问题

饲养动物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也容易引发矛盾与纠纷,下面我们从五个知识点入手,对饲养动物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知识点一:饲养动物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金毛犬扑咬一泰迪犬,致泰迪犬受伤,泰迪犬主人将其送医治疗后,起诉金毛犬主人要求其赔偿泰迪犬医疗费,金毛犬主人主张两犬积怨已深,金毛犬系替主人行使正当防卫,且泰迪犬外出未佩戴牵引绳,故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解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个人饲养的动物一般被视为私人财产,故本案本质上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金毛犬主人是否需要赔偿泰迪犬就医治疗的费用。本案中,金毛犬未佩戴嘴套,虽然佩戴牵引绳,但由于绳线过长,金毛犬主人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约束,造成泰迪犬受伤。正当防卫的主客体均不包含动物,现有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皆证实泰迪犬事发时佩戴牵引绳,故法院最终判令金毛犬主人对泰迪犬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付。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知识点二:饲养动物间接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小金偶遇小朱牵着宠物犬散步,宠物犬兴奋上前闻嗅,小金因害怕犬只大步后退,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骨折,小金即要求小朱就医疗费进行赔偿。小朱表示,事发当时小朱已手拿牵引绳,且宠物犬并未直接接触小金,小金受伤系自己后退过程不当所致,故不愿赔偿小金医疗费用。

解析: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在宠物犬未直接接触小金的情况下,小朱是否应当对小金的摔倒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朱虽然手握牵引绳,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牵引绳的长度显然过长,小朱放任宠物犬蹦向小金,未能进行有效控制,致使小金在受惊避让过程中受伤,故小朱对宠物犬的管理不善系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考虑到宠物犬已系佩犬绳且并未与小金实际接触,小金受惊摔倒与其自身亦有一定关联,故法院最终判令小朱对小金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知识点三:未按法律规定,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返还购买价款并三倍赔偿。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知识点四:动物饲养主体可以就动物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主张赔偿。

案例:小章将宠物犬带至某动物生活馆进行宠物美容,在修剪毛发过程中,宠物美发师误将宠物犬舌头剪伤。小章认为,宠物美发师的行为导致宠物犬受伤、遭受了痛苦;作为宠物犬的主人,小章亦认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小章起诉要求该动物生活馆赔偿宠物犬医疗费以及小章的精神损失费。动物生活馆主张当时美发师已经及时止血,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宠物不具有人格权属性,对精神损失费也不同意支付。

解析:本案系以小章与动物生活馆签订的动物美容服务合同为基础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宠物美发师在工作中导致宠物犬受伤,应当由动物生活馆承担侵权责任。宠物犬因该动物生活馆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动物生活馆负担。虽然小章主张宠物犬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因宠物犬受伤而遭受重大损害。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章的医药费请求,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知识点五:未经合法途径取得动物所有权的行为人无权占有或处分动物。

案例:小吴将宠物猫寄养在小赵处,约定由小吴购买宠物用品,由小赵代为饲养。后小吴要求小赵返还宠物猫,小赵拒绝返还,将宠物猫更名并办理了宠物数字身份证。小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赵返还涉案宠物猫。小赵表示不同意小吴的诉讼请求,该猫并非小吴的宠物猫,是自己偶然所得,小吴未支付寄养费用,自己系合法行使留置权。

解析: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争议焦点为,小赵是否有权占有涉案宠物猫。

本案中,小吴提供了购买宠物猫的交易记录,足以证明其系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涉案猫的所有权,依法对宠物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赵未经小吴同意,将宠物猫占为己有,系无权占有,小吴有权要求小赵返还宠物猫。小赵主张该宠物猫系自己偶然所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未采纳小赵该项意见。双方并未对寄养费用进行约定,小赵主张以留置权作为抗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小赵若对代为饲养期间的费用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另行主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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