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犬寄养离奇死亡主人状告宠物店精神损害赔偿能被支持吗?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寄养死亡,主人状告寄养机构要求赔偿的案件。

案件焦点

寄养机构是否尽到合理看护义务

2022年8月15日上午,小李向小张发送“猎豹”玩耍的视频,但是下午小李便匆忙告知小张“猎豹”不知何原因突然死亡。小张连忙赶往宠物店,他认为是宠物店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导致“猎豹”死亡。但小李坚持“猎豹”因病暴毙,宠物店无过错。

双方争执不下,小李希望可以对“猎豹”尸检,检查其死亡原因,但小张认为“猎豹”早已是其“重要的家庭成员”,情感上不愿意接受尸检,希望可以尽快入土为安,而且夏季炎热,尸体不易保存。寄养机构支付火化费用将“猎豹”连夜火化安葬。此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张将寄养机构诉至碑林区法院。

小张诉称:原告及家人已将“猎豹”当做家庭的重要一员。饲养“猎豹”五年多,付出了诸多心血,费用高达10万余元。原告因身体原因将“猎豹”暂时寄养在被告处,每个月花寄养费让“猎豹”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自从知晓“猎豹”死亡后,原告及家人精神状态以及身心都受到打击,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出现问题,还需要到医院进行心理疏导。

在寄养过程中,原告也定期前往寄养机构探望,发现“猎豹”有嘴部、足部多处溃烂,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宠物寄养经营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照顾义务,对于宠物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其应当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宠物死亡的损失1万元、被告向原告退还宠物寄养费72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宠物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XX宠物乐园”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好意施惠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委托或者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好意施惠人已经尽到了注意、谨慎、保护义务;原告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被告认为狗的死亡原因是正常死亡或者病死,原告认为是被告毒死的,但是原告拒绝解剖尸体并要求把狗的遗体带走并连夜火化。原告应该举证是被告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死亡;被告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被告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

寄养机构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寄养费为每月1800元,被告收取了寄养费并从2022年5月1日开始提供寄养服务,故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本案狼犬死亡是否因被告过错导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系专业机构提供有偿宠物饲养服务,涉案狼犬在寄养前被告并未对其进行体检查明是否存在疾病,狼犬在被告提供寄养服务的过程中死亡,庭审中被告未举证其尽到了合理看护宠物的职责,无法提交事发监控录像,综上认定被告在提供寄养服务中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1万元。后被告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一、宠物死亡,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宠物的自然属性决定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宠物具有生命,能够与人类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并形成情感上的依赖,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价值不能以金钱衡量,宠物的死亡客观上会给主人造成精神损害,故宠物主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二、宠物寄养机构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XX宠物乐园”作为保管人应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保管、看护义务,保管、看护义务包括合理的注意义务、正确合适的保管场所的提供、合理的看护方法、亲自看护等,故被告在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张作为“猎豹”主人拒绝尸检查明死亡原因,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宠物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宠物医院、宠物理发店、宠物寄养店为饲养宠物提供专业、个性化服务。作为消费者需要注意:第一,“货比三家”审查服务者资质。消费者应当对服务者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比较。第二,提供服务内容要明确。规范的服务合同应写明服务者提供服务种类、内容,避免服务内容约定不明。同时应认真审查免责条款,避免加重消费者责任。第三,理性消费莫冲动。面对店家宣传充值有优惠等活动,应确保优惠金额及充值后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款项。

作为宠物寄养机构应注意:第一,规范服务合同,将看护内容、看护方式、看护条件约定明确。第二,对于寄养的宠物应做好寄养前体检,排查宠物是否存在疾病,并向宠物主人明确告知。第三,改善寄养场所条件,可以安装摄像装置,记录看护过程,证明机构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

(记者宁军)

《西北岁月》人物剧照

宝鸡至潼关旅游专线列车加密开行今年西铁局已开行100多趟主题旅游列车

陕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铁拳”行动护民生今年截至10月底共查办11673件案件

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实现全域验收

西康高铁建设“进度条”再刷新秦岭太兴山隧道1号斜井至2号斜井区间顺利贯通

有口福了!特色面食等你来咥!第二届西安面食文化节开幕

11月16-17日西安各区县进入冬季较常年偏晚8-13天

12月投运西安机场三期首条跑道通过使用许可审查

即将在六个城市试点西安人想要打“飞的”还得多久?

西安发放多轮消费券

【奋进强国路阔步新征程】镇安牢守污水直排关口:“这个螺丝会一直紧紧地拧住”

就近选址安全第一西安明年4月底前完成秦岭山区集中安置点建设

西安入冬较常年偏晚8-13天今明雨雪降温天气“上线”

大范围雨雪降温吹风天气来袭陕西大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下降8至10℃

一场穿越时空的文化之旅“探长安”30年考古成果展开幕超半数以上文物首次展出

“秦创原·盟创荟”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成立范九伦出席并致辞

陕西代表团亮相开幕式

全国唯一!陕西摘得中国创新方法大赛金奖

聚焦绿色低空引领数智未来2024中国(西安)国际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开幕

THE END
1.猫在寄养期间死了谁的责任猫在寄养期间死了的,责任情况如下:1.若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猫咪死亡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2.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要承担责任。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17961.html
2.宠物寄养,各色纠纷谁担责?鉴于苟晓晓已将藏獒寄养在宠物服务店,也就意味着其责任发生了转移,宠物服务店自然难辞其咎。http://gmyfz.yzdb.cn/show.asp?nojx=179&id=1426
1.寄养的宠物狗咬人了谁的责任?导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饲养人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如果狗狗在饲养期间咬人,而被咬人没有故意招惹自己的狗狗而被咬伤的话,饲主就要负相应的责任。 寄养的宠物狗咬人了谁的责任? 一、寄养的宠物狗咬人了谁的责任? https://www.64365.com/zs/1508141.aspx
2.脑壳疼!1.5万元狗狗死在柳州一寄养诊所,责任该算谁?目前,双方对于犬只的死原和赔偿事宜产生了较大分歧。 对于死因,双方经查询发现,柳州乃至广西并没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权威检验机构,要确定犬只是否中毒,最快捷的方法是找较有经验的兽医对犬进行尸检。但该找谁,双方意见难以统一。 而对于赔偿数额,刘女士表示,由于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她为此咨询了同行,得知一般是按寄养费...https://3w.huanqiu.com/a/f81b43/409HZxhCk7u?p_a8bb3f1880ae156580cc1051cc94efb88
3.宠物寄养协议书(通用11篇)⑤信息反馈——甲方可对寄养宠物进行不定期回访;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 2、甲方应为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3、如宠物在寄养的'过程中健康出现问题,甲方应承担寄养后宠物的医疗费用;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死亡,责任由乙方承担;但若因病死亡,乙方不承担责任。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shuxingeshi/xieyishu/20210530232431_3672470.html
4.网购宠物猫患病宠物狗寄养期间死亡怎么办?这些案例了解下→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条狗的寄养费,结合原告提供的买狗收据和市场行情,判令赔偿原告买狗费用2500元。 流浪狗咬坏车业主诉物业赔偿获支持 养宠物的多了,伴随而来也出现了弃养的问题,于是流浪狗、流浪猫出现了。如果小区里出现了流浪狗,咬坏了业主的车,那车主应该找谁赔偿呢?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2116667281511547045
5.宠物犬在寄养期间死亡谁担责?宠物犬在寄养期间死亡 谁担责? 宠物犬在寄养期间死亡,主人起诉要求赔偿4万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对汪某要求张某对犬只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在平江县伍市镇青冲村建立了流浪狗收养基地,公益收养流浪狗。汪某陆续将多只狗交由该基地收养,其中一只为名叫“小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12/id/7074303.shtml
6.我家的小宠物作文300字(通用93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文吧,作文一定要做到主题集中,围绕同一主题作深入阐述,切忌东拉西扯,主题涣散甚至无主题。怎么写作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我家的小宠物作文300字,欢迎阅读与收藏。 我家的小宠物作文300字 篇1 每https://www.yuwenmi.com/zuowen/tuijian/2351942.html
7.狗狗寄养宠物店一天后突然死亡三亚一宠物主人获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口头与宠物生活馆达成寄养宠物一天的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宠物生活馆负有看管、照看宠物的义务,但宠物生活馆无法举证其已完全履行看管照看宠物义务,也无法证明宠物生活馆对涉案宠物狗的死亡毫无责任,且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书未对涉案宠物狗接受寄养前的健康状态进行详细的约定。涉案宠物狗死亡后因尸...https://m.yunnan.cn/system/2020/10/26/031071375.shtml
8.宠物在寄养期间受伤老板付10000元医疗费–重庆长安网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寄养过程中,宠物不小心受了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日前,江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老板负担10000元费用。 近日,江津市民尹女士因故外出,将6个多月的宠物狗“年糕”送到肖老板经营的宠物店寄养。期间,“年糕”因卡在笼子格子上受重伤。肖老板在与尹女士联系的同时,将“年...https://www.pacq.gov.cn/archives/118273.html
9.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怎么赔?汕头日报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寄养行业也逐渐兴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意外死亡,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养有宠物狗的韩某因需外出无法照料动物,便与附近一宠物店店主郭某洽谈寄养宠物狗事宜,并于当日将宠物狗送至该宠物店。该宠物店门口张贴有“萌宠寄养”字样及微信号,经搜索为...https://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2411/04/c166538.htm
10.《主宠进化程序》好多芝麻^第16章^最新更新:201205“哦!梅林!西弗!它是你的那个小宠物吗?真是不可思议,它可真漂亮!” 随手扔给了一个抖抖索索的扯着她衣角的波特一个干燥咒,莉莉眼睛亮晶晶的瞅着漓,表现的无比的兴奋,直接把再一次见到了好友的喜悦给排到了第二位,斯内普默然,挣脱不开也就自暴自弃的狠狠压在漓的身上,对于漓的自报家门,他无法阻止,但他...https://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1494598&chapteri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