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已经成为不少城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情趣,但同时所产生的饲养宠物致人损害事件也层出不穷。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动物饲养人因对动物管控不利,如遛狗时不栓牵引绳、放弃饲养动物径行遗弃等做法,导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晟曌解读:本条作为饲养动物侵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明确了由宠物造成的伤害由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晟曌解读:饲养人遗弃或遗失宠物,宠物造成他人伤害,并不能免除原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宠物主人应爱护宠物,不遗弃宠物。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晟曌解读:本条是第三人过失过错导致动物侵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的规定。例如,甲在路边停车看见乙牵着宠物犬,故意狂按喇叭,导致宠物犬受到惊吓,咬伤了旁边的丙。丙有权向甲或乙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乙赔偿损害后有权向甲追偿。本条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最终责任人为有过错的第三人,体现了公平原则。
律师提示: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同时提醒读者在遇到有动物的场所,不要主动挑逗动物,防范动物追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