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樊城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合理布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公路(高速、国道、省道、乡道、村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国道、省道穿越乡镇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监狱生活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高等院校按在校人口布局零售点,院校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每校零售点总量不超过4个。
第七条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火车站、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三)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四)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五)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0米。
(六)农村区域行政村按常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同一行政村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八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主营业务为文具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母婴用品、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的业态类型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第九条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50米以内不予新增许可设置零售点,进出口通道50米至200米以内零售点数量只退不进。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规模较大的(全市范围内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内(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五)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新择址区域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以内),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四)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五)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或明令禁止吸烟的区域。
(六)经营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包括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七)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附则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企业采取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即时性鲜食商品和日用品或服务为主的小型综合性零售商店。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21年5月1日施行的《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
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