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狗作为最受欢迎的宠物之一,给人们的生活增加了不少乐趣。但宠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给这份欢乐蒙上了一层阴霾。当宠物狗造成他人受伤时,狗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
狗狗相争主人遭殃“毛孩子”闯祸谁埋单
□记者余晶通讯员海法宣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两只宠物狗对峙,其中一只将对方狗主人咬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2022年12月某天午后,家住海沧某小区的小王带着自家“毛孩子”散步,在楼下偶遇一只无人看管的宠物狗。面对突然出现的陌生面孔,两只狗都迅速进入到了戒备状态,并且互相示威。
虽然不知道两只狗之间到底都“聊”了些什么,但眼看现场的气氛越来越紧张,护“娃”心切的小王赶忙俯下身想将自家“毛孩子”带离这个是非之地。
然而就在小王试图抱起自家小狗时,另一只狗却忽然向小王扑了上来。
由于担心自家小狗受到伤害,小王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最终不但裤子被咬破,左腿也被咬伤,而直到此时另一只狗的主人小萌方才姗姗来迟。
事发之后,小王前往海沧医院治疗,分三次接种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合计支出医疗费500多元。
今年3月,小王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肇事”狗的主人小萌向其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同时小萌还要在小区业主群等群聊中向其赔礼道歉。然而,庭审过程中,小萌却表示小区摄像头看不出是自己家的小狗咬了小王,并且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是小萌的犬只所系牵引绳不牢固,才致使犬只挣脱并脱离控制,进而导致双方的犬只发生争斗时,小萌一方无法及时制止其宠物狗的争斗扑咬行为。
而小萌未及时制止其家狗的争斗行为是本案中小王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小萌的行为与小王所受的伤害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小萌应当就其疏失给小王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小萌向小王支付各项损失1000余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进入二审后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均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案例二
养狗不拴绳咬人不承认狗主人难逃赔偿责任
□记者林扬阳通讯员黄晓珍
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的母亲遂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均以其饲养的宠物不会咬人为由拒绝支付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于8月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官用心用情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刘某当场支付陈某1600元费用,陈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三
8岁孩子逗狗被咬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记者林扬阳通讯员王琳陈桂治黄新雅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咬伤儿童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宠物狗饲养人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4月7日傍晚,李先生前往物业领取物品,想到物业中心居民较多,其便把系有牵引绳的宠物狗拴在小区绿化带的一棵小树下。没过多久,李先生就听到同小区一阿姨称有个小孩被狗咬伤,他立即返回树下,并在小区志愿者的帮忙下找到了受伤小孩,最后确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将其咬伤。
向受伤小孩一家表示关心后,李先生称其已经做足安全防范措施,事情的过错不在他。随后,一行人共同前往物业查看视频,发现是孩子自己跑到狗跟前逗狗,才导致受伤。
从受伤当日起的1个月里,该孩子共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5次。“孩子到了晚上就一直做噩梦,以至无法上学。”其父母称是李先生对自己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才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且耽误了孩子学习、大人上班。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伤孩童父母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医疗费(疫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李先生饲养的狗咬伤小孩是事实,其虽然给狗拴了绳子,但其将狗放在公共场所,且人未在现场,未尽到管理义务,未能有效阻止“狗咬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视频可以证明孩子系故意逗狗导致受伤,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根据综合考量,该院判决李先生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在案件一中,小王提供了视频等证据证实了其受伤与小萌饲养的犬只失去控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萌虽辩称自己的狗并未咬伤小王,但其主张并非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饲养宠物的队伍,“毛孩子”固然可爱,但是背后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希望广大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享受“毛孩子”的陪伴时,也能够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照顾、照看好宠物,避免类似的宠物伤人事件再次发生。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宠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