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从呱呱坠地到两鬓斑白,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民法典确立的规则会伴随每个人的一生,下面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从一个个案例中了解民法典是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案例:看好自家宠物
某小区业主于某在小区露天公园参加风筝比赛,并将自家饲养的宠物犬拴于露天公园绿化带防护栅栏上。期间,宠物犬咬伤观看比赛的石某,根据视频资料反映石某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投掷、踢打的行为故意。
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说法
其一,从内容制定的沿革上看,民法典规定更科学合理。最早的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的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内容上增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其二,从内容变化的立法目的看,可以促进文明养狗,明确责任划分。民法通则注重的是“无论是否对狗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都要承担责任,受害人过错导致的,可免责”。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是否对狗采取安全措施,若没有,造成伤害承担绝对责任。故,侵权责任法加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负担。民法典规定,遛狗未拴绳,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可减轻饲养者的责任。
其三,从法律适用上看,既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也能预防纠纷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在城市经常发生。如本案例中,于某将狗拴在公园防护栅栏上,自己离开参加风筝比赛,咬伤了石某。若按侵权责任法,狗主人于某承担全责。但于某心里不服气,有视频可证明是石某故意踢打狗引发的咬人。于是,民法典就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细化规范。于某没有看护好自己的狗,肯定要承担责任,但石某不去招惹狗也不会被咬,所以,受害人石某承担部分责任,非常合理。此外,该规定实施后对文明养狗起到规范作用,督促狗主人不能对动物放任不管。同时,也提醒他人不去招惹的狗,否则即便被咬成为受害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九三学社社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绍忠
案例:高空抛物向谁问责
2018年3月18日下午,李某把自己的小车停到了小区内十栋二单元3号楼下。次日上午,李某发现车的顶棚及天窗玻璃被高空坠物砸坏。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未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涉诉楼栋3号楼2层以上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明确了对真正侵权人的追偿权。高空抛物责任人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以及有关机关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内容,充分保障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第一,民法典明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之前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承担赔偿及补偿责任,来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而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绝对是不允许这种可能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存在。所以,条文第一句就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叫停。
第二,规定补偿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真正体现公平原则。高空抛物发生后,或许短期未能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大家都承担了补偿责任。但后来找到根本原因,明确了是谁家抛掷的物品,那么前期补偿的人就可以向抛掷物品的人追偿。同时,为了体现“谁侵权,谁负责”,民法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抛物的责任人。
第三,增加了物业公司等管理人的安保责任。实践中,很多高空抛物坠物等情况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能够认真尽职履责,对业主时常进行提醒,建筑物管理者采取必要安保措施,会避免很多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