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饲养宠物狗等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另一方面人与狗的矛盾也频频发生,一旦发生狗伤人的事件,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
闻犬吠路人受惊摔残,
非接触伤害亦担责
【案例】六旬老太陈某在经过某步行街时,彭某饲养的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牧羊犬突然站起来并朝她走了过来。陈某见该狗很大又没有拴绳,很害怕,就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陈某将彭某诉至法院。庭审时,彭某辩称狗并没有碰到她,自己无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构成要件包括:饲养的动物;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彭某没有给牧羊犬拴狗绳,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牧羊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足以使陈某紧张和恐惧,以致引发陈某摔倒受伤,故狗的行为与陈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彭某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流浪狗伤人,
“爱心喂养”者难辞其咎
【点评】出于爱心的魏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应当对动物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和控制,例如,对宠物狗要圈养或拴狗链,遛狗、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予以牵引,并避让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孩童逗狗被咬伤,
责任自行承担
【案例】沈某家养有一只狗,办有养犬证。2023年10月30日晚8点多,沈某带狗到小区附近遛弯,由于一时肚子痛,便将狗拴在马路旁边的灯柱上,到旁边的公共厕所方便。没几分钟,沈某突然听到有小孩哭喊被狗咬了,沈某赶紧跑出来看,原来是同住一个小区的6岁孩子小虎被其狗咬伤,沈某随即报警。案发地点的公共视频显示:没有父母陪同的小虎当时看到狗后就揪住狗的耳朵玩耍,狗突然咬住他的胳膊。事后,小虎父母要求沈某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而沈某并不认为自己有过错,拒绝赔偿。那么,沈某应当担责吗?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包括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造成的,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直接诱发动物攻击,就不能认为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不能把任何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都认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本案中,小虎被狗咬伤是自己逗狗所致,而且6岁的孩子外出应有成年人看护,显然,小虎受伤的损害结果是其本人和父母过错原因所致,沈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犬只伤人,
原主人仍须担责
【案例】王阿姨养的一只泰迪犬球球不慎走失,王阿姨找遍了附近的公园无果。没想到,半年后,球球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隔壁小区的朱女士称,球球咬伤了她,要求王阿姨赔偿医药费和交通费。王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自己不该担责。那么,王阿姨的认识对吗?
【点评】王阿姨应当赔偿朱女士的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是有充分认识的。基于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他人的保护义务,动物原主人仍应就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泰迪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朱女士被咬伤,因此,王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