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近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能看出最高法出台这一刚性举措的必然性。公众不会遗忘,2023年10月,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内发生烈性犬伤人事件。一名2岁女童被一只大型黑色罗威纳咬伤后住院,医学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网上一度传出肾脏不保的消息,令人揪心。
遗憾的是,翻看报道,此类事件可谓多发,有人被烈性犬咬伤致残,甚至惨死在恶犬之口。面对频发的烈性犬伤人事件,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从严归责的司法原则,释放强力治理信号,目的是以此倒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实,在民法典中已有着墨,翻看侵权责任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这里的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责无旁贷。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烈性犬的人身危险性高,为了保护公众安全,法律已经禁止在前,追究犬主的“源头性过错”,堵住发生问题的初始漏洞,远比追究受害者的后续过错重要。司法重申这一原则,提高了饲养烈性犬的违法成本,标示了不可逾越的雷池。
再比如,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应当担责。现实生活中,一些犬只伤人事件,并不完全是动物撕咬、抓挠等行为所致,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追逐等,虽未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但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出现意外摔伤等损害后果。根据典型案例,对于这种“无接触伤害”,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被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饲养人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明确动物伤害的类型,让饲养人无以抗辩,也让受害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养犬并非小事,立法、执法、司法需要形成合力,拿出更有效手段,开出治理良方。近年来,从地方立法纷纷制定《养犬管理规定》,到执法部门大力整顿违法饲养等乱象,再到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为各级司法机关明确参考依据、划出审判红线,打出了一套强有力的法治组合拳。在驰而不息的努力下,犬只伤人乱象终将缓解。□卞离石(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