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或者为了休闲观赏,或者为了生产生活,城市和农村饲养动物的家庭越来越多,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从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的动物是“罪魁祸首”,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
家养藏獒咬伤人法院判主人赔7980元
2017年4月24日下午17时许,王某在自家屋后的菜地上锄草,邻居邓某家养的藏獒突然从其身后冲出并将其扑倒,且开始疯狂撕咬。数分钟后,王某的左臀部多处被咬伤撕烂,事后辗转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并住院16天。期间,邓某支付了王某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藏獒系邻居邓某所有,其被咬系对方未尽妥善管理职责所致,且在其呼救期间,无人出来制止,直至藏獒自行放弃攻击离开,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辩称:自己虽有饲养藏獒,但不是自己的狗咬伤王某的,当时他养的狗在后院捆绑住了,而且原告住院的原因不是因为被狗咬伤导致的。
法院判决
案例2
牛闯坝地偷吃番薯苗法院判养主赔5000元
谭某家的牛闯进曾某坝地吃了其种在地里的番薯苗及树苗,曾某找牛主谭某赔偿,谭某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曾某将谭某诉至法院。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曾某诉称:其在被告谭某村中承包了22亩坝地用于种植树苗和番薯苗,2017年6月28日,谭某的牛闯入其培育“一点红”紫薯苗的薯地和树苗地,并将树苗和番薯苗进行了破坏。同年7月5日,谭某的牛再次闯入薯地进行毁坏,曾某发现后致电谭某到现场认牛,谭某却以生病为由拒绝到场,无奈之下曾某进行了报警。
谭某辩称:曾某地里的番薯苗不只是自己的牛去吃了,还有别人家的牛去吃,而且原告树苗的损毁也不是自己的牛所导致的。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谭某饲养的牛对原告曾某承包种植的耕地造成的损失范围及价值数额。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案涉土地上种植了约4分地的“一点红”紫薯种苗,且被告谭某饲养的牛对该紫薯种苗造成了破坏,但这不足以证明原告曾某的紫薯种植遭受的损失全部是由被告谭某饲养的牛所破坏,附近饲养牛的农户并非只有被告一户,因此,鉴于被告谭某在该案中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谭某支付原告曾某的损失赔偿款5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居民一旦被动物袭击,或者财产遭受动物损害,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应尽量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或者寻求周边群众作证。